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2019-10-21辛柯霏
青年生活 2019年13期
辛柯霏
摘要: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由于存在大量以非法证据为依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随后在民事诉讼领域和行政诉讼领域相继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概念的抽象性、传统的司法习惯、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及程序上的不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起来步履维艰。本文简要论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三大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在实践中运用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定及适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共有八个条文。第52条规定了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第56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公检法三机关的排除义务,第5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程序,第58条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启动程序,第59条规定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方法,第60条规定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后的处理,第17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程序,第187条规定了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传统司法理念之间存在矛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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