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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安葬理论背景及立法现状分析

2019-10-21王春又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关键词:建议

王春又

摘 要:死亡向来是中国人的头等大事。作为殡葬改革的重头戏,生态安葬近年来风头愈盛,然而如何平衡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风尚的关系,平衡好群众现实需求与造福后代的伟大工程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摆在政府以及相关行业面前的难题,本文聚焦生态安葬,从相关理论背景及立法现状入手研究,对生态安葬的推行提供积极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安葬;理论背景;立法现状;建议

一、生态安葬的概念及方式

(一)生态安葬的概念界定

生态安葬,也称“绿色殡葬”,顾名思义,这种新型的殡葬方式是建立在“节约资源,生态环保,文明治丧”的先进理念之上的。与我国传统的土葬方式不同,生态安葬是在将尸体火化的基础上,将骨灰安置于自然环境之中,使其与自然融为一体,而后挂牌或者立碑,供后人凭吊的新型殡葬模式。

2016年2月19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在殡葬领域的首次实践,意义重大。《指导意见》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人们实施生态安葬,并且列举了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占地少,耗费资源少的生态安葬方式,进而从官方角度明确了生态安葬的概念。借鉴国内外实例不难发现,生态安葬与我国传统丧葬理念中的“落叶归根”,“入土为安”不谋而合,是满足国人人伦情感与现实需求的重要途径;与之配套的相关文明治丧观念与祭扫仪式,是移风易俗,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此外,节约土地资源与金钱成本,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必然要求。

(二)生态安葬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常见的生态安葬方式为以下7种:

壁葬:是一种立体安葬,也是最节约土地的生态安葬方式,有骨灰亭、墙、廊等建筑样式。

树葬:是一种将骨灰安置在在绿叶乔木下的安葬方式,在树的周围可以设置自然形状的泰山石作为墓碑标志。

花坛葬:在生态墓园内,将骨灰安置于花坛之下,通过自然置石围合出花坛,每一个自然景石都是一个墓碑。

自然石葬:以常绿植物为背景,自然石作为地上标识,并在石头附近安放逝者纪念碑,代表逝者在此长眠。

骨灰散撒:分为入水与入土两种,一般在沿海城市或者水系发达地区,会定期组织居民在集中水域进行骨灰散撒;另一种方式是在墓园内划定特定区域,将骨灰放置在环保可降解的骨灰坛中,深埋不留标志,使之融于自然。

水葬:在墓园设置水葬区,岸边安置景石,可以作为安葬骨灰的标志物。

草坪葬:相较于其他几种安葬方式,显得更加简单而质朴。它直接以草坪作为底色,骨灰安放在地下,再在上面安置小型卧碑以供标识。

二、生态安葬的理论背景

中国殡葬改革已有五十几年,逐渐取得了从原来大部分地区土葬到百分之九十五的地区都已实行火葬的成果。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以及经济转型带来的环保低碳等理念的深入人心,占地少,花费少,浪费少的节地生态安葬,为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指明了新的道路。

西方国家较早地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比我们更早的遇到环境问题和资源瓶颈。为了解决经济增长带来的人与资源的矛盾问题,环保理念应运而生。作为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环境污染所困扰的“前辈”,发达国家在殡葬领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理论。

(一)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1.工业革命带来的公害泛滥期

经过污染环境,大规模攫取自然资源获得发展后,发达国家普遍遇到了环境问题,公害事故频繁发生,被称为“公害泛滥期”。

2.各国寻求解决之道

1972年6月聯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试图通过国际合作为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帮助,消除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到80年代,西方国家基本上控制了污染,环境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

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标志着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又迈上了新台阶,“环境与发展”由此成为世界环保工作的主题。

3.节地生态安葬的兴起

近年来,在保护环境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理论的影响下,在高科技和高环保意识的刺激下,国外出现了很多新型的丧葬方式,如美国就有使用可降解棺材的新型绿色殡葬;瑞士则有“钻石葬”和利用液态氮将尸体分解成小颗粒的高科技葬法;加拿大为避免死者与活人争地而推出了直立型棺材,以节省墓地空间。

(二)以人为本理念的兴起

“以人为本”理论又称“人本主义”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创立,核心是反对将人的心理低俗化、动物化的倾向,注重发掘人的尊严,社会价值与能力,把人的本性和自我实现归结为潜能的发挥,看到了人的心理与人的本质的一致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总结国内发展实践,借鉴外国发展经验,因而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辩证方法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注重将人民的基本需求与实践发展相结合,用科学的方法满足人民基本需求,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近年来,民政部推行的各种惠民政策,公益政策无不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各行各业的发展也都开始朝着人本主义的方向迈进。

为推广生态安葬,弘扬“生前厚养,死后薄葬”的精神文明观,践行“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发展观,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此后各省市纷纷出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等惠民殡葬措施,例如青海省的《青海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试行)》,其中规定,该省居民办理火化时,可以根据户籍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并且在政府规定的生态公墓内散撒骨灰的可以享受每具3000元的奖励。重庆市于2018年清明节前夕将三个经营性公墓将免费提供200个生态安葬墓位(树葬,壁葬各100个),免费金额达数百万元。

综上所述,生态安葬已成大势所趋,未来更会成为主流,而政府和相关从业者要做的则是将宏观政策引导与微观配套实行相结合,合理规划,稳步推行,使这一利国利民之举真正解决百姓所想与所求。

三、我国生态安葬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殡葬法制建设相对落后,还没有一部系统的集政府部门职能,行业服务流程,消费者权利义务,殡葬行政审批,及监管反馈等方面于一体的统一法律,目前虽然有关于殡葬的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滞后性变成一种制约,使得其越来越难以对殡葬事业全局进行有效指导,也不能适应殡葬业的发展情况。

1997年,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只是行政法范畴,虽然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未能与时俱进,所以很难再适应殡葬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现状。鉴于此,民政部于2018年9月7日向社会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是其实施21年来首次大修。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六章24条大幅扩充为八章57条,一方面坚持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首次提出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扩大殡仪产品供给,并将五项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以期解决民众“死不起”及殡葬改革屡屡“跑偏”等问题。

就生态安葬而言,修订草案首次将这一理念明文规定于其中,并根据土葬区与火葬区因地制宜,规定了不同的的安葬方式。对于选择不占土地的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还承诺根据需要为这些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对于生态安葬用地也做了严格要求与限制:生态安葬用地由有关政府部门划定并不可改变用途。

(二)立法中存在的問题

现行殡葬条例缺乏殡葬服务提供方服务标准、从业人员资质、殡葬设施安全标准的具体规定,修订草案虽然对其做了一定的补充,但仍然难以达到清晰明了的标准。

1.殡葬服务标准

本次修订草案中规定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要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显得泛泛而谈,这本就是人民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基本标准,并不涉及具体殡葬服务的任何细节。就文件性质本身而言,可能详细规定殡葬服务标准并不现实,但至少修订条例可以结合目前殡葬行业服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出一些规定,以增加条文的实用性。

2.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

本次修订草案中规定,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但并未对具体操作规程做出说明。生态安葬与传统土葬、火葬都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技术人员要遵守的操作规程的标准是因地制宜还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都需要立法者做出精细的考量。

3.殡葬设施安全标准

本次修订草案中规定,对于殡葬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更新改造,但对于殡葬设施的服务年限,更新更换的要求以及达到何种程度就属于污染环境等规定,这些都需要立法者做出具体制定,增强草案的可操作性。

此外,草案还缺乏对少数民族特殊习俗、宗教人员特殊丧葬仪式的具体说明。修订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但具体如何尊重,若有人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该如何处理;少数民族自愿改革过程中,若有人阻挠又该如何处理;这些现实问题都没有实质性说明;群众才是改革的践行者,只有做好群众的工作,尊重群众意愿,想群众所想,殡葬改革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成为真正惠及民生的好工程。

四、实现生态安葬的相关建议

(一)健全殡葬法律法规体系

生态安葬是殡葬服务的一种形式,对生态安葬的管理依附于对殡葬事业的管理。我国第一部关于殡葬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1985年出台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它的出现意味着对我国殡葬行业的管理步入法制阶段。现阶段,在殡葬管理领域位阶最高的法律法规是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与此形成补充的是民政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国殡葬管理法规的数量确实不少,但是都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

此次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彰显了政府对于殡葬改革的重视与决心,向社会公众及专家征求意见可以最大程度确保条例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此外,立法机关应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吸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系统性,可操作的《殡葬法》,对于监管殡葬事业的政府主体、殡葬设备及辅助工具、行业准入规则,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处罚救济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增加关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殡葬习俗的法律内容,关注并重视对逝者的尊重和对其亲友作为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明确殡葬权利义务,提供配套的救济保障措施。

(二)生态安葬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文化相互交织成辉煌灿烂的华夏文明,求同存异更是成为“和谐”的最强音符。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死亡文化,汉族讲究“入土为安”,因而盛行土葬;赫哲族信奉萨满教,主要实行的是树葬;分布在贵州境内的仡佬族一般实行崖葬和石棺葬;藏族,蒙古族一度盛行天葬;土家族实行火葬。其实,纵然有这样或那样的丧葬习俗,但都体现了人类回归自然,“视死如归”的死亡价值观,而这一点与生态安葬所提供的各种自然安葬方式不谋而合,在此基础上宣传推广生态安葬无疑会事半功倍。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不同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丧葬习俗,促使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殡葬改革,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为少数民族丧葬习俗保驾护航,不能为了推广而推广,更不能为了政绩而推广,否则失了民心,殡葬改革也会成为一纸空谈。

参考文献:

[1]民政部等.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2016.

[2]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http://www.mca.gov.cn,2018.

[3]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

[4]李红岩,秦风鸣.殡葬费用节节高,老百姓呼吁实行改革[J].人民政协报,2017(05).

[5]张国栋.殡葬行业乱象暴露监管缺位[J].上海金融报,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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