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南海仲裁案》
2019-10-21王章平侯丽维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王章平 侯丽维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解决国际争端必须遵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菲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未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交换意见义务与谈判义务,单方对中国提起仲裁。本文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为视角,剖析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单方提起仲裁的非法性。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交换意见义务与谈判义务;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一、南海仲裁案中所涉及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十五部分的争端解决机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常被称为“海洋宪法”或者关于海洋法的全面框架文件,同样,它被打上了“独特”这个标签,因为它在其第十五部分提供了强制争端解决程。[1]虽然该公约确实提供了与世界海洋有关的法律关系框架,有众多的缔约国,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法惯例。更为关键的是,从两方面看,《公约》在提供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方面并非独特。首先,争端解决程序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有着非常重要的附加解释和规避强制性的方式以及可选的排除性条款。其次,有许多条约也提供具有强制性的解决争端机制。
当考虑到《公约》及其争端解决程序,在解决与南中国海有关的争端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时,该公约缺乏全面以及其强制争端解决程程序所发挥的作用时,其重大的局限性就体现了出来。南中国海是一个巨大的,半封闭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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