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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的改革与完善

2019-10-21申丽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申丽

摘 要:庭前会议制度随着实践的开展,与其确立初期运行机制与预期相差甚远:适用率过低、被告人参与情况不理想以及效力不确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但也存在着一些针对法官助理能否主持庭前会议、证据开示的程度以及是否会导致庭审实质化所导致的“重心前移”争议。对该制度进行深度剖析能够发现,庭审效果与该制度具有联动性,过高适用率也不宜作为评价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标准。

关键词:庭前会议;适用率;庭审实质化

自2012年庭前会议被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新制度到《庭前会议规程》的试行为止,庭前会议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了实际效果不同于预期,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庭前会议制度确立初期运行机制存在的不足以及《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后的完善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率

在针对庭前会议的大多研究之中,适用率常是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庭前会议的启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法院手中,相对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启动庭前会议的建议而言,律师的看法很难对该适用率的高低起作用。实践之中也不难发现律师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更是基本不存在。[1]针对该问题,《庭前会议规程》指明庭前会议可以以依职权、依申请以及应当召开的三种方式来进行,比较全面且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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