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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

2019-10-21吴文智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关键词:票据

吴文智

摘 要: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是票据权利者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提供的有效凭证,没有票据就不能享受票据带来的权利。如果丧失票据的话,票据持有者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失,权利就没有保障,票据丧失后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就是为了保障持有者应有的权益、同时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挂失止付方式、公示催告以及诉讼方式是目前我国对票据丧失的三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但是,这些途径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的地方和法律上面的缺陷,因此票据持有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目前我国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在提高整个国家的票据立法水平,弥补立法上的漏洞,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票据;票据丧失;法律救济

一、票据丧失的内涵

票据丧失可以看做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1]。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主要救济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丧失救济和票据权利关系密切。票据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票据丧失和相对的票据丧失,绝对票据丧失又叫做票据的灭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再是一张完整的票据,比如被人为撕碎,被火烧毁等。相对票据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形态上没变化,但是持票人不再占有,例如持票人意外遗失或者被盗等等。在绝对票据丧失的情形下,票据权利人只是暂时不能行使权利,丧失了权利的依据,并未同时丧失票据权利,在采取一定的补救手段后,最后还是能够达成实现票据权利的。相对的丧失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有可能丧失,当票据被善意持票人取得或无权利人已取得票据权利时,票据原权利人就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就真正的丧失。[2]

二、国外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各国的法律救济主要是诉讼救济,诉讼救济大致有两种,即普通程序诉讼救济和特别程序诉讼救济。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普通程序的诉讼救济,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也可作为一种临时的救济。

(一)大陆法系的法律救济

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救济途径是采取公示催告程序,具体而言,失票人先向法院申请,公示一定的时间,然后催告持票人申报权利,法院在确认无申报人时,再依照失票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之前的票据宣告丧失效力,申请人可依法院判决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地域之不同而各地也有一些差异。例如法国票据法规定的失票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命令付款,失票人据此裁判主张权利。又如德国票据法规定,要求提供担保的票据只能是宣告无效前已经到期的票据,申请人可在到期日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瑞士、日本的规定在立法上也有不同。例如瑞士将票据丧失救济规定在债务法中,日本将此规定在民诉法中。我国台湾“票据法”则规定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不但要立即为票款止付以外,还要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英美法系法律救济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票据丧失救济主要采取诉讼方法,失票人在丧失票据以后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通过对债务人的诉讼来解决票据权利的问题。例如英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到期日以前丧失的,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补发同样效力的票据,如果出票人要求提供担保,失票人应当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担保出票人在丧失的票据时免遭任何损失。出票人拒绝补发同样文义的票据,失票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补发[3]

三、我国票据丧失法律救济方式的不足

(一)挂失止付方式的不足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通知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付款的行为。挂失止付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丧失票据人在票据丧失后及时向付款人提出。付款人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不得再付款,否则应付相应责任。从性质上来看,挂失止付是一种不请求国家公办救济时的私力救助行为。挂失止付的局限:挂失止付不能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只能防止冒领,也就不能阻止票据的善意取得。

(二)公示催告方式的不足

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待完善,现行的公示催告程序存在两个严重的不足:其一,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持票人申报权利,但是票据到期日较长,甚至长达数月,而公示催告期间是从立案时起60日或者90日,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就会结束。绝大多数持票人很难通过公告了解到自己的汇票正在被公示催告,通常是在请求付款时才知道被公示催告,在这个时候票款可能已经被领走。其二,由于公示催告的期间有可能短于汇票到期时间,除权判决也可能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就会生效,申请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依照法院判决请求付款。[4]

(三)诉讼方式的法律完善

票据的失票人在票据丧失以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失票人支付票据的金额。《票据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诉因等很多问题,因此,导致失票人和法院没法可依,实际上就使诉讼这种补救方法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变成了一种无法实施的程序。此外,如果行为人采用欺诈、胁迫、抢夺、恐吓等非法手段剥夺票据所有人对票据的占有,则失票人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5]

四、我国票据丧失救济的法律完善方法

(一)挂失止付方式的法律完善

1.挂失止付的主体一定要确定。挂失止付的主体指有权申请挂失的人和有止付义务之人。有权申请挂失的人有:未经背书的收款人、背书票據背书转让后的最后持票人、支付追索权人的被追索人。有止付义务的人指有在一定时限内承担拒付义务的人。

2.挂失止付的原因要明确。挂失止付的原因应当限定为因丢失、被盗、胁迫、欺诈而造成的票据丧失。票据绝对丧失不需要挂失止付,可以直接进行起诉。

3.挂失止付的范围要明确。可以规定下列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1)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或者没写付款人的票据;(2)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已经超过的票据;(3)未到期、未承兑的票据;(4)其他空白票据(空白支票以外);(5)无记名的票据。上述票据之外的其他票据丧失,可进行挂失止付。[6]

4.挂失止付的期限应当包括两个部分:申请挂失的期限和拒绝付款的限期。挂失止付的申请,应当在票据到期前提出。持票人在丢失票据后应及时申请挂失。

5.完善挂失止付的法律责任。在申请挂失前已经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其法律后果由失票人承担。恶意损害失票人利益的,损失由加害人承担,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害的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责任人为银行工作人员,银行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公示催告方式的法律完善

1.可以在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之下,可请求将票据金额提存。对于尚未到期的票据,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请求出票人签新票据。担保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

2.除权判决的效力要明确。除权判决一经作出,应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丧失票据无效,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失票人虽然失去占有,但通过除权判决享有票据权利;(3)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有权根据法院的判决,请求付款。

(三)诉讼方式的法律完善

1.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公示催告是不同的,通常采取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属于普通诉讼。与公示催告相比较而言,请求付款诉讼制度具有更高的保障。《票据法》对票据失票人如何提起诉讼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该类诉讼应当明确如下内容:(1)提起诉讼的条件: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被告是付款人,付款人丧失偿付能力,或无法找到,也可以其他债务人为被告,有的情形也可以出票人为被告。(2)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证明。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丧失票据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3)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光可以是请求出票人补发一张票据,还可以是请求债务人付款,或者请求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

2.失票人提供的擔保可以不是金钱担保,其担保的方式只要符合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就不能拒绝。担保物的价值应不少于所丧失的票据的金额,担保的期限也应大于丧失票据的消灭时效。

3.法院审理票据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担保人或担保物是否适当和满足条件。若担保满足条件,就可以判决失票人得到票款,反之,判决失票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者补缴差额。

4.应当规定失票人提供担保取得票据权利的有效期为2年。2年内如没有发生失票人以外的人请求支付情形,也无人向法院起诉,失票人可以取回担保的物品。

5.在票据的债务人付款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可以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或者法院裁定的提存款中得到补偿。

6.票据当事人如果伪报票据,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诉讼程序,然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于莹.票据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姜万方.票据救济对抗事由之评析[J].当代法学,2005(3).

[4]李伟群.我国票据付款诉讼制度的研究[J].河北法学,2005(6).

[5]赵威.票据权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6]于永芹.票据法案例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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