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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持股资格研究

2019-10-21赵彩钰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赵彩钰

摘 要: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因此,社会团体可以对外投资持股,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关键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股权

一、社会团体定义

根据2016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日常中,我们还经常见到“人民团体”的概念,根据《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人民团体在我国具有一定国家机关的属性,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并且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一般指工会、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妇联、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因此,人民团队与社会团体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关于社团法人非营利性的理解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均规定了社会团体的非营利属性。那么非营利属性应当作何理解?社会团体是否具有投资持股资格?

非营利性的定义历史上主要存在两种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将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限定为所从事的领域,即将社团法人可以从事的领域仅应限定在慈善、社会、娱乐、贸易和职业、教育、文化、民俗、宗教和科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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