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2019-10-21黄列常

青年生活 2019年21期

黄列常

摘要:当前社会环境复杂多变,为了能够使行政主体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立法者在进行行政立法时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制、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标准、将合理性原则作为衡量裁量权是否存在滥用的主要依据入手,能有效推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更加科学规范。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科学规范;思考建议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被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力,表明行政机关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能动性地行使行政权力,在实践中该权力的施行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这一现象也逐步加剧。为了尽可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需要加大力度,合理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制

我国行政法律在制定与发展的长期实践中,经历了重法律实体、轻执法程序的过程,为了弥补这一短板,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将程序与实体置于相同高度,把司法审查的视角着重放在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上,进一步体现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基本原则。……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