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行为参与主体民事责任研究
2019-10-21梁颖
锦绣·上旬刊 2019年5期
梁颖
摘 要:在大多数传统销售行业中,厂商会在特定时期根据不同省市地区划分授权经销区域,赋予特定经销商独家销售权,并要求其不得进行跨区域销售,且约定违约条款,而在实际销售、渠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多数厂商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窜货现象,即授权经销商为获取非正常利润,枉顾协议约定,以低价销售等方式蓄意向《经销协议》规定的授权区域以外的市场销售产品。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有效规避窜货行为的法律或法规,尽管各行业协会、地区协会曾发出一些防窜货的倡议书,但其法律约束效力薄弱,依然无法有效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窜货;经销协议;假冒;侵权
一、经销商及窜货的概念
1.经销商
经销商,即将从厂商购入的产品以批量销售的形式通过自己拥有的分销渠道向零售商或批发商进行销售的独立或连锁的商业机构。经销商的相关定义有很多,但究其本质,均是产品从厂商的手中传至消费者手中要经过的中间渠道。经销的形式可分为独家经销和非独家经销。本论文将在排除厂商纵向垄断行为的情况下,只以独家经销形式为讨论对象,即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经销商对厂商特定的产品具有独家购买权和销售权。通常情况下,厂商与经销商之间订立《经销协议》,构建起买卖合同关系,而后,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在其授权地域范围内进一步细分区域市场,并与分销商签署《分销协议》,同时,经销商亦可自己保留部分直销区域,直接面向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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