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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诉讼问题研究

2019-10-21徐昕冉田珂余宁宁陈雅新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5期

徐昕冉 田珂 余宁宁 陈雅新

【摘要】:在《监察法》颁布以后,对职务犯罪的诉讼有了改变,一方面证据的移交问题在衔接方面做出来新规定,另一方面在人员衔接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刑事诉讼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衔接改变,本文将通过对两法的衔接的分析,提出看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 监察机构 刑诉修改

一、监察机构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地位为最高监察机关。并且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为加大反腐力度,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优化我国国家机构,大力推动法制进程,监察委员会被法律赋予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干涉的法律地位。从国家监察委員会到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垂直体系建成,这一变化的发生对职务犯罪的诉讼有重大意义,但是变化必须逐步推进,由中央开始向地方各级逐级推进。在《监察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最高监察机关地位,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其地位。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为加大反腐力度,贯彻依法治国,监察委员会被法律赋予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干涉的法律地位,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中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措施

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相应部分的修改,完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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