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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探讨

2019-10-21蔡燕陈玲玲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5期

蔡燕 陈玲玲

【摘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开始引发人们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思考。根据我国现行国情是否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必要性?如果具有必要性那么具体降低多少具有合理性?本文在分析我国低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現状及新时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并借鉴历史发展经验和国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规定,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犯罪低龄化 未成年人保护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概述

评价犯罪,我们从客观和主观两个阶层进行分析。在主观阶层,行为人具有主观要件中的故意或过失,表明其具有主观非难可能性。但这只是暂时结论。如果行为人具有阻却事由,那么最终行为人就不具有主观有责性,便不能谴责他,只能作无罪处理。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其中一个阻却事由。由此可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定罪量刑中尤为重要的一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我国立法者对犯罪年龄的设置分为三部分:16周岁及以上为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则为完全无责任年龄。也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定罪也即无刑罚。该条规定来源于1997年《刑法》,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一定时期有其自身特色。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规定是否还适应社会现状,有待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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