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大学生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法律研究
2019-10-21张鸿
青年生活 2019年4期
关键词:就业
张鸿
摘 要:近年来高校招生幅度扩大,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一定程度上造成大学生就业供需不平衡。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和僧多粥少的就业市场,应届大学生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再加上现行法律制度对应届大学生劳动保障方面的缺失,让不良企业钻了空子。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针对应届大学生就业存在的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应届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
一、案例简述及分析
刘某是北京某大学应届毕业生,2009年6月毕业,在2008年底通过北京某公司校招,于2009年1月8号入职,双方签订就业协议:试用期一个月,底薪800元,第二个月转正,底薪1500元。2月10日该公司发放给刘某的工资为539元。3月11日由于该公司拖欠工资,刘某当月离开公司。由于该公司一直拖欠刘某工资,刘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仲裁委认为刘某是在校大学生,不是订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驳回刘某申请。刘某不服,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该公司订立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刘某付出劳动,应当从该公司获得报酬。判决该公司支付剩余拖欠工资。
本案的焦点是在校大学生是否能成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在校大学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做禁止性规定。目前,在校大学生在校外单位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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