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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

2019-10-21张威

锦绣·中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信用

摘 要: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近年来民商法信用体系研究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也因此大量涌现。基于此,本文将简单介绍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特征,并深入探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路径选择,希望研究内容能够为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带来一定启发。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信用体系

前言

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可较好服务于社会环境净化、市场行为规范,并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但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存在处于核心位置的信用原则法律序位较低等问题,为尽可能解决这类问题,正是本文围绕民商法中信用的定義及信用体系构建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

(一)定义

在法学领域,尚未实现对民商法信用的统一规定,因此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实践开展了深入探讨。为界定民商法中的信用,可将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概括为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两个层面,价值判断指的是信用程度在民事主体信息与偿还能力社会评估或第三方评估中发挥的决定作用,这一判断具备主观性,可充分体现信用价值。事实判断指的是以事实为基础判断民事主体偿还能力,涵盖民事主体的品德、资本、主体能力,民事主体同时具备提出异议或修改要求的权利。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民商法中信用可简单理解为对民事主体的信赖和评价,民事主体人格可由此实现综合评价,同时民商法中的信用也属于社会和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进行的评估和信赖,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均会受到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带来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民商法中信用的重要性[1]。

(二)特征

民商法中信用的特征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分别为市场性、评估性、可量化性、双重性。所谓市场性,指的是信用直接决定能否进入市场,个体的经验范围及资质会直接受到自身信用程度的影响,而基于信用体系实现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环境便能够得到较好净化,并较好服务于人们正向价值观的树立引导;评估性源于信用评估,其能够实现货币形式的价值衡量,同时也能够为银行贷款申请、经济赔偿提供依据支持;可量化性指的是民事主体信用记录会在交易结束后产生,且这种特殊信息不回受到多元信息环境影响,通过主张诚实信用,司法活动的开展、各方利益的权衡均可得到保障;双重性指的是民商法信用可较好服务于公平交易、诚实交易才保障,且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真实信用信息,即可良好的经济秩序实现良好的经济秩序营造,不必要交易成本也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民商法信用具备的维护双方利益、构建各主体和谐关系、保证交易安全的作用也需要得到重视[2]。

二、民商法中信用体系构建路径选择

(一)明确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需首先明确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只有真正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并逐步打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债权法律的完善和落实、信用体系原则问题的深入探讨也需要得到重点关注。为顺利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城市信用体系的建设需得到重点关注,信用体系的原则性问题、法律的可行性与有效性、信用原则早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需要得到重点关注。民事当事主体权责义务的明确划分、地方保护主义的严厉打击、极为关键,这样才能够最大化经济市场开放程度,杜绝投机经济行为,并避免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出现,行业、企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也能够获得有力支持。还应关注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健全,提高政府政策的透明、公共程度,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在对我国城市信用基本准则强化与固化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关注人权、物权、债权等法律制度的执行,评判标准与执行标准的量化、法律操作执行性的提升也较为关键。还应明确当事主体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以此将政府参与、政治性保护尽量从经济活动中剔除,外界非市场因素带来的影响可由此削弱。同时还需要给予长期经济活动大力支持、尽量避免企业出现投机经济活动,配合政府行政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化的司法救济制度与法官判决,法律规定的可行性与权威性即可实现全面提升,社会诚信环境建设、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明确均可获得较为积极影响[3]。

(二)强化民商法中的信用权建设

民商法中的信用权建设强化也能够较好服务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信用权立法的核心包括信用权本身的独立性实现、信用权的专门立法构建,通过将信用权变为一种新人格权,个体的信用权享受才能够得到保障,有效适时的经济与市场活动推进、有序经济市场环境及诚实守信平台的构建才能够得到支持,最终较好服务于经济发展市场的规范、完善创建。信用权在法律中可用于社会权益保障,也能够较好服务于民商法信用体系律法的调整、订立、草拟,基于订立原则性法律,信用权建设可较好服务于信用体系法律框架创建,这一过程需适应时代需求,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国民或企业交易离不开信用权这一前提和基础的支持,因此国家律法规定必须由各企业严格遵守,信用权的行使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或公民合法信用权的法律保护同样不容忽视。总之,市场经济发展可获得民商法中的信用权支持,由此针对性构建相应律法体系,也能够较好满足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最终为民商法中信用体系构建提供支持。

(三)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现阶段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着多方面问题,国内市场经济健全性及相关制度因此受到较为负面影响,信用丧失、恶意欺骗等现象也因此出现,社会经济发展受到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影响必须得到重视。企业信用属于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会直接受到其影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获得企业信用机制构建的支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属于市场经济发展主体,其必须履行信用责任,如无法较好履行该责任,则需要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这便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近年来我国企业信用保护倾向受到了信用短缺现状的深远影响,经济交易安全性也受到企业债权人信用的影响,由此可更为直观的了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的必要性。

(四)建立健全个人诚信体系

个人也会受到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直接影响,如民商法明确规定了个人资料与公民信用情况的采集方式,确保公民信用信息不会泄露,如出现泄露问题,存在侵害他人隐私行为的主体便会受到民商法的制裁。社会经济会受到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程度的直接影响,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个人诚信体系,个人权利与社会影响需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全面考虑。个人诚信体系建立健全需重点关注宪法中个人资料与权利条例,并基于相关隐私问题,针对性创建相关律法机制,政府也必须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社会发展趋势会受到政府信用的直接引导。

(五)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

社会发展趋势会受到政府信用的直接引导,因此民商法中信用体系构建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社会趋势同时受到的引导也必须得到重视。在具体探索中,科学有效的行政法律体系建设极为关键,因此政府行为的信用程度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负责评判,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正确引导可由此获得支持。政府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和提供同样不容忽视,因此需通过针对性培训、讲座有意识提高相关素质及能力,并认识到社会道德无法用于一切事物的衡量。为更好保证社会和谐安定,基于法律手段的行政工作开展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需要,针对性的鼓励措施和惩戒措施选用同样不容忽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权益问题可通过政府信用得以平衡,社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能够获得支持,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信用引导作用的重视和发挥,并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配合公开、透明、合理的政府决策过程,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即可有效避免误用公共权力的问题出现,社会的廉洁之风形成、公民权力的合理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均可由此受到较为积极影响。

结论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具备较高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明确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强化民商法中的信用权建设、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路径。为更好满足民商法完善需要,针对不同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高度配合、人民群众及市场经济的针对性信用要求满足必须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胡新淇.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探讨[J].法制博览,2019(24):203+205.

[2]邱泽宇.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分析[J].法制博览,2018(31):237.

[3]侯飞.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博览,2016(06):220.

作者简介:

张威(1987-5),男,江苏高邮人,汉族,本科学历,研究生在读,现任江苏省司法厅依法治省办秘书处二级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亲属继承法、法理学,区域法治现代化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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