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体系下的风景名胜区归属研究
2019-10-21龚道钊
写真地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国家公园
摘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发现风景名胜区作为重要的保护区域没有明确纳入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本次研究主要从价值评价入手,以景区为评价单元,指明通过调整归并、保留优化、直接取消等方式将风景名胜区融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体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
1、问题提出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逐步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补充、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其中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1]
风景名胜区作为一类重要的保护区域在《意见》中未明确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使得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前景不明,因此需要在《意见》指导下对其进行归属研究。
2、价值评价
2.1评价依据
《意见》中指出“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和“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 [1]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2018)中“3.1.7”综合价值评价应包括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等主要方面,应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阐述风景区的综合价值特点、优势,明确价值的载体与分布空间,确定风景区综合价值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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