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的风险及知识治理对策
2019-10-21高婷婷
学习周报·教与学 2019年48期
高婷婷
摘 要: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的功能已跃升为知识服务;但共享也面临风险,功能实现由此遇阻。对此我国宜依照知识治理理论,优化共享有关的组织、激励共享者彼此协作、强化信息权利保护,以此来应对风险并促进知识服务的有序开展。在评估风险治理的绩效时,我国应当着重参考共享者对于知识服务的满意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共享;共享风险;知识治理
一、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的知识服务分析
主体个性的数字、符号及其组合即为个人信息,它通常表现为家庭住址、求学经历、网络用户名、微信账号密码等。公共机关、电子商务企业、用人单位等机构下属的信息管理部门在对信息进行收集后,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归类与存储,进而提供给腾讯、亚马逊与阿里巴巴等国内外云服务商;后者在对信息进行处理后,传输给机构与个体等用户加以利用,前述过程被《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第一章称为信息共享。在功能论的意义上,个人信息共享是用户获得知识服务的基本途径。毕竟在大数据技术(如区块链与云计算等)被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云服务商得以对信息通过特定方式(如深度的加工、挖掘、集成)进行处理。受此影响,用户已不再满足于获取零散和具体的数据与信息来接受大众性与一般化的信息服务,而是期待信息被提升为知识,以便于他们消除决策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而满足其专业化与个性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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