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混淆探微
2019-10-21胡乔乔
西部论丛 2019年28期
关键词:必要性
摘 要:本文首先讨论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及起源。其次,研究商标反向混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最后,探究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异同,得出引入反向混淆概念的必要性的结论。
关键词:商标法;反向混淆;必要性
一、反向混淆的概念及起源
反向混淆通常是指:消费者购买了商标先使用者的商品,却错误地认为该商品来自于商标后使用者。之所以称为“反向混淆”,是因为与通常所说的“正向混淆”在混淆发生的方向上不一样。传统的正向混淆是指消费者错误地认为后使用者的商品來自于先使用者,或者与先使用者有关。
反向混淆概念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实践。1918年,霍姆斯法官在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案中首次提出反向混淆概念,“通常的情况是被告假冒原告产品,然而相反方向的误解也会导致同样恶果,即通过某种表述或暗示让人们误以为原告产品源于被告……与常见的不正当交易相比,这种错误更加巧妙和隐蔽,所造成的损害也更为间接。在我看来,苛责第一种行为的规则同样可用来苛责第二种行为。”[1]
反向混淆理论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甚至还遭到明确反对。1968年,第七巡回法院在Westward Coach Mfg. Co. v. Ford Motor Co.案中就拒绝接受反向混淆概念,而用正向混淆规则分析了反向混淆问题。该案中,西部汽车公司在先将“Mustang”商标使用在拖车和越野车上,并已经获得商标专用权。福特公司明知该情形,仍然生产和销售了使用Mustang”商标的汽车,并投入大量广告进行宣传。法院认为在后使用Mustang商标的福特公司无意于假冒在先使用Mustang商标的西部汽车制造公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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