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探究
2019-10-21马静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5期
马静
摘 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进行了规定,然而看似主体已经明确,实则不然,其内容相对比较笼统模糊,法条解释及其适用亦不甚详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立法层面的技术内容,关系着《物权法》立法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不同法益存在价值冲突,实践中应当注意。本文就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进行分类解读,并在此基础上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
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物权法》第十八条即有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以看出,条款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限制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显然,此条款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增加了公务查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再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也再次明确为除却国家公权力机关,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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