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共空间隐私权的认定
2019-10-21丁书扬
西部论丛 2019年29期
摘 要:公共空间具有公开性,而个人隐私具有私密性,将个人隐私放置于公共空间的情景下,必然导致公开性分析与私密性的冲突,进而引申出许多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案例对公共空间内是否存在隐私权以及在公共空间内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等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公共空间;隐私权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侵犯隐私权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导致住在其楼上的原告的日常出行和生活行为受到监控,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则以拍摄区域为公共区域且其主观并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此案主要涉及的是公共区域隐私权问题,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共空间是否存在隐私权
要想讨论侵犯公共空间隐私权的判定,必须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公共空间是否存在隐私权。
本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两个法院都一致认定,被告所装的摄像头仅能拍摄到楼道的公共区域,并不能拍摄到原告的私人空间。原被告双方都对法院的这一观点持认可态度,对此事实并无争议。两审法院都给基于该事实判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也就是说按照法院的观点,在公共空间没有隐私权。对此观点笔者存在异议。
我们先来理解何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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