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
2019-10-21刘丽娟
西部论丛 2019年28期
摘 要: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发生的时间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7条的规定相冲突,使得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清偿顺位存在冲突。本文通过阐述解决税收债权需要综合考量的几个因素,得出税收债权不具备优于担保物权的合理性,提出解决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清偿顺位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清偿顺位
一、关于税收债权的优先性
(一)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缘由
大多数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支柱,应当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有学者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① 无论在学理上还是立法实践中,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都是一个普遍性难题。肯定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理由主要在于,税收是政府公共资金的来源,具有公益属性,因此需要特别保护。否定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理由主要在于,破产作为公平偿债程序,国不应与民争利[1]。
(二)国外立法对待税收债权的类型
在国外立法实践中,税收债权的待遇有较强优先权、相对优先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等四种模式[2]。第一种是以日本为典型的较强优先权模式。税收债权被认为是财团债权,可以不必经过破产程序且优先于破产债权随时得到清偿。……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