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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思考

2019-10-14李喜庆

西部论丛 2019年20期
关键词:全覆盖法律援助

李喜庆

摘 要:刑事辯护全覆盖的主要任务是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辩护环境的优化,其推进过程强调公权力的主动作为,具有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特征。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主要任务与推进特征和发展权具有内在一致性,研究刑事辩护全覆盖引入发展权视角具有正当性。围绕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主要任务,发展权要求国家、社会及个人多元协作。针对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进特征,发展权的时代性要求逐步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

关键词: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 全覆盖

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对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更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这对全面提升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

一、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性质与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运行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从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法律援助的性质由最初的“个人慈善性质”向现代法律援助的“国家义务性质”转变。现代社会普遍认为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组织实施。它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国家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帮扶被追诉人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追诉人没有专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国家就有必要承担为其提供辩护人的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至于因为客观因素的限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孤立无援,从而实现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文明的一个标志,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辩护基本权利,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也予以具体落实。(1)在刑事诉讼中,强大的国家追诉犯罪机器不论在权力、手段和物质条件上都占据优势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显处在弱势的一方,其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人身自由受限制不知如何辩护,也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对弱小的被追诉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制度保障,否则刑事诉讼程序就成为单方追诉的活动,权利保障即无从谈起。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即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一种重要制度保障。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对法律资源再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提升被追诉人辩护能力,从而确保刑事诉讼中控辩两方地位平等对抗,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因素限制而无法得到辩护服务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实现个人在法律面前权利享有的平等,在现实中很大程度需要依靠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予以落实。这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则在社会公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正因为如此,完善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研讨

(一)巩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经济保障。一项措施可以实施的前提是要有资金作为支撑。从近几年来看,虽然我国在法律援助这一方面提供的资金逐年提升,但由于我国人口多和法律援助资金投入比例不高,导致了无法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也阻碍了辩护法律援助前进的步伐。法律援助是我国为人民群众举办的公益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和政府施展相应的能力,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其中他们的基本责任之一是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提供经济保障。推进法律援助的根本保证是资金支持,从目前来说,我国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资金支持不够。普遍上来看,那些得不到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中,大多数都是经济条件差的群体,所以为这些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质上是为穷苦人提供帮助,因此,我们应该逐渐提高资金的应用效率,进而逐渐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品质。

(二)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就现在处境来说,刑事法律辩护律师在我国应用比例普遍不高,虽然通过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试点有效提高了辩护率,但这依旧处于不高的处境。例如,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的案件都采用了更加合适的简易程序,并且只依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满足案件审理要求,因此,刑事辩护很难发挥它的用途。简易程序审判在我国已具有较严格的规定,一般而言,能够采用简易程序去审理案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案件陈述比较清楚、拥有足够的证据、承认自己犯的罪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已成定局和同意简易程序的应用。相反,如果案件的情况严重,比如重刑犯案件,不管被告人愿不愿意采取简易程序,都应该根据规定给被告人提供合适的辩护法律援助。

如今,我国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有明确的规定,给予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帮助。在我国全体的刑事案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所占的比列只是少数,而且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着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现象,所以在刑事案件中需要申请辩护法律援助的只有少数。因而充分体现了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将要面临的人数是小部分人数,全覆盖的推进步伐更加容易。令人高兴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指出,面对部分格外的群体,如青少年、身体残疾、精神有问题的人等,可以不用接受判处刑罚期限的束缚。

(三)陆续创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形式以及完善法律援助督察体制。现在看来在我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形式中,我们仍然沿袭古板的社会律师担负形式,这种形式主要有社会律师组成,得到了很多社会律师的影响。面对这一现象,我国应该陆续创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形式,建立起公社的辩护人形式。概括来看,首先,我们应该巩固公设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对于法律援助建立起相宜的辩护人机构,并将这项机构加入到我国的公务员体系中,进而鼓舞达到此标准的社会律师融入到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中;其次,采用政府置备法律援助形式,意思就是让政府出面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书,让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这个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适合部分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运用。

没有规则,不成方圆。如今看来,由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没有条理杂乱无章,而且没有事实依据,所以我国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督察提议。建立起完备的法律援助督察体制有利于保证法律援助的有效推进。总的来说,其一,我们应当保证对于参加法律援助的律师质量水平要高;其二,我们应当对受到法律援助的及时性和作用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价;其三,建立起援助质量评价系统,与奖惩制度相融合,并借助这些来给援助律师奖惩。

结 语

综上所述,加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不仅只是法律文本的修改,而且涉及到各种诉讼理念和诉讼价值之间的冲突和选择。在此过程中,各方权力与权利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这就意味着改革过程需要蹄急步稳地推进。笔者深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速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必会朝着更加完善、进步的方向登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 李元勇.非律师辩护人在辩护权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J].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03).

[2] 杨涛.律师不能牺牲职业道德[J].法制资讯,2016(04).

[3] 李继勇.谈谈律师拒绝辩护的几个问题[J].学习与辅导,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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