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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研究

2019-10-11秦岭

农民致富之友 2019年27期
关键词:土地法分置三权

秦岭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当前国家进行土地流转的一个核心。国家希望通过土地流转,来形成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而推动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国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打消农民对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顾虑,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种权利分离,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农户的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形成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模式,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的承包土地,减少耕地荒漠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一、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每家每户自己承包自己的那片田地,自己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所谓的“包产到户,自负盈亏”就是这个道理。在那个时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需要被激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恰恰适应了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时代需要。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农民想把闲置下来的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需要用于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家庭农场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企业家非常看好农业的发展前景,投入了大量的成本,想要实施大规模的农产品种植和生产,这都需要大规模的土地来作为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流转大面积的承包土地,用于扩大农业生产经营面积,但是农民有后顾之忧,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不到土地,有的和农民签订了土地合同,也存在违约的风险,制约了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对我国的农业发展也有影响。针对这种状况,党中央明确地将过去的“两权分离”制度创新为“三权分置”,明确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的关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但是在土地法中没有明确“三权分置”中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法律依据,农民害怕失去土地的承包权,不敢把土地进行流转。

二、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依据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正),在新修订的土地法中明确了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关系。

新土地法规定:承包方在按照法定程序承包完土地之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经用权。承包方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保留自身的土地经营权,自己经营,也可以转让该土地的经营权,由他人代为经营。同时,承包方和出让方在进行土地经营权交换和转让的过程当中,应该明晰土地的具体经营状况和实际用途,遵循我国的环保原则,充分利用土地,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如果承包方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允许的话,不得随意变更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非法的方式侵害土地经营者的利益。我们一定要保证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效力,立足于法律法规和现实状况,来开展我们的土地流转工作,以此来带动广大农民发家致富。

三、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首先,“三权分置”实现了资源的合理流转,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并充分利用了当下的土地资源,让农民能够多获得一份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策略。

其次,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民承包权益,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政府积极鼓励生产大户和农民进行自主协商,创新土地流转方式,解决耕地浪费现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三权分置”使得生产者与经营者、承包者之间的权责更加明晰,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农村农业生产产业化,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土地法修订后对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使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抓手,通过多项举措保障新型经营者权益,农民增收有了新路径和法制保证。

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监管

在三权分置过程中,为了防止乱占耕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我国耕地红线,新修订的土地法对三权分置的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备案,农业耕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等。

比如:土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承包方基于自身合法需求需要更换土地经营权的话,那么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备案后,再去自行进行互换。土地法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到六十五条,都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争取通过制定严密的法律,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中,法律明确规定:如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对于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以及互换进行违背人民意志的干预活动,给经营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失的话,那么由违规干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新修订的土地法还规定了土地的用途限制以及经营权的转让和限制,希望能够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农民和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足以见得国家对于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立”的重视。

综上所述,三农问题是我们目前面临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家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国家正在根据现实情况,通过以上方法,结合实际来进行法律修改与政策的颁布。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立”不仅有利于资源整合,也有利于解放生产力,从整体上看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的和谐发展。

(作者單位:719000榆林农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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