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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法治化融合互动机制研究

2019-10-09谭菊华

人民论坛 2019年27期
关键词:政府治理法治化社会治理

谭菊华

【摘要】社会治理体系向现代化转型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主体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其中政府组织的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与核心,实施法治化的目的是与其他主体进行有效对接与合作。社会治理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融合与互动关系,前者可为政府治理法治化创建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而后者则可强力助力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所以应促进二者之间融合互动。

【关键词】社会治理 政府治理 现代转型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概念、要求及逻辑关系

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就是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即创建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包括构建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全新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方式与治理手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与经济、文化、生态等治理之间的逻辑共生关系。创建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各个主体必须要转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参与地位,重新定位政府的地位与职能,制定符合国情的社会治理现代转型规划与可持续推进的实施方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科学高效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新体系。

政府治理法治化就是政府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创新法治化行政理念与行政手段。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政府发号施令的模式已对社会治理形成制约,因此由行政管理模式向法治化转变,是社会治理现代转型的关键。如何推进实施政府治理法治化,以达到与社会治理转型的融合与互动?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认识与转变,一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系,丰富完善现有行政法律法规;二是要创新治理手段,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的法治观念和综合素质能力;三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方案,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政府治理法治化建設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凝聚起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的强大合力。

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其中“社会治理”指特定治理主体对社会实施的管理。现代社会治理学认为,社会治理的范畴包括各种社会组织与公民,是最基础的治理主体和最微观的主体;政府治理属于社会治理的一部分,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实施政府治理法治化也需要立足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逻辑共生关系,只有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才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健康有序地发展。

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融合与互动的重要性

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之间呈现此中有彼,彼与其他组织对接合作的架构,二者的融合互动非常重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二者依法融合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之间的紧密融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汇集各种社会治理资源并高效利用。各种主体的法治化是融合的焦点,转型初期,创新治理模式势必与原有管理模式产生冲突和新的问题,如果大家都能依法约束自身行为,则很多问题可迎刃而解。其中政府治理的法治化会对其他主体起着引领、主导作用,是衡量社会治理现代转型的关键指标。二者依法融合,才能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其次,二者有效互动,为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搭建互信互助桥梁。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之间的有效互动,指政府发挥服务作用,对其他治理主体工作提供助力,如政策扶持、财政补贴、行政监管等。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本质上是构建社会组织与普通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全新治理体系,彰显基层与普通公民治理主体的地位,通过他们把各种治理信息传递给政府,政府也需要及时向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和公民传递国家层面的宏观行政指导,依托众多社会治理平台提高依法治理能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政府治理法治化的保障,政府治理法治化需要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支撑,二者之间有效互动,共搭互信互助桥梁,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工作全面、细致、高效地开展。

最后,二者融合互动可激发不同层面的治理主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需要所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助力;政府推进法治化进程,是不断构建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不断密切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与普通公民关系的过程,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之间的融合与互动,可激发不同层面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参与,汇集各种社会力量,推动社会治理进程。

创建现代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法治化融合互动机制的建议

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之间的融合互动,事关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改革的成效,必须创建有效的机制,确保二者融合互动。为此笔者建议可从四个途径入手。

一是树立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政府治理法治化理念。首先,要从理念上认识到法治化的重要性,构建全面细致、从上至下的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法规体系,如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创新制定更多专业法律法规,鼓励各级地方人大机关制定适宜的地方性治理法规,为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之间的融合互动提供制度保障。其次,要加强有关社会治理的宣传,让各级社会治理主体内的个体关注并积极参与地方社会治理工作。最后,要吸收基层社会治理部门及人员的合理建议,让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理念始终符合百姓生产与生活发展的需要。

二是强化人民治理的主体地位。社会治理的终极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过程是人民群众对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认知、认可、接受、积极参与并衡量成效的过程。因此创建现代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法治化融合与互动机制,必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民的主体地位,提供更多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渠道,不断创新人民群众参与的平台,充分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建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治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三是搭建社会与政府融合互动的网络平台。现代信息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创建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与保障。因此,各级地方组织应当立足实际,主动创建在线互动网络平台,让普通公民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特定端口访问平台,及时提出对相关治理工作的建议,并积极参与各种治理方案的制定、审核等工作,以此达到实现各种治理资源、治理信息最快速的传递与共享的目的。

四是创建立体式融合互动治理模式。随着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的不断盛行,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以社区为主的基层治理模式、灵活创新的互动融合手段与融合方式,如日本创立的“社区+学校+家庭+政府”的立体式社会治理方式,对政府的法治化改革也有很多启迪价值,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鉴。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为主体的基层自治体系。社区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各级政府部门重视社会基层部门治理资源的整合与利用,由社区负责设计社会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各项社会治理工作等取得成效。总之,创建社会基层自治治理为主,政府治理法治化为辅的立体式融合互动治理模式,是未来我国社会治理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

(作者为江西师范大学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副教授)

【注:本文系教育部2018年创业类慕课建设“创业社团功能与自我发展”(项目编号:CY18107)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张骁虎:《20世纪以来美国社会治理中联邦政府角色的演变》,《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年。

②陈卫东、杨若愚:《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和环境治理满意度——基于CGSS2015数据的实证研究》,《软科学》,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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