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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卫地诗歌对无辜遭弃女性的集中写照

2019-09-26王志芳滨州学院人文学院山东滨州256600

名作欣赏 2019年8期
关键词:中华书局诗经婚姻

⊙王志芳 [ 滨州学院人文学院,山东 滨州 256600]

古时称女子出嫁为“归”,隐公二年《公羊传》:“妇人谓嫁曰归。”《说文解字》:“归,女嫁也。”意为女性的最终归宿是婚后的家庭,女性的精神归属是丈夫,则女性一生幸福与否就取决于婚后家庭是否稳定,夫妻是否和睦。如此而言,则不论以何种原因遭弃被休的女子没有了婚姻、失去了丈夫、失去了家庭,也就失去了归宿,其无奈之状、苦痛之情可想而知。

《诗经》卫诗中的《邶风·柏舟》《邶风·日月》《邶风·谷风》《卫风·氓》描绘了一个在婚姻生活中因遭遇无良之人、乏德之辈而被无辜抛弃的伤心、委屈的女性群体,是对无辜遭弃女性的一次集中写照。这个女性群体的不幸,是某一时代、某种社会制度下一定数量的女性带有普遍性的共同遭遇,尤其是《邶风·谷风》《卫风·氓》中的两位女子更是卫诗中也是《诗经》中弃妇的典型。

先看《毛诗序》和朱熹对《卫风·氓》诗旨的界定,毛《序》:“《氓》,刺时也。宣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相奔诱。华落色衰,复相弃背,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故序其事以风焉。美反正,刺淫泆也。”《诗集传》:“此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也。”《毛诗序》和朱熹对《卫风·氓》中弃妇的“淫妇”定位严重影响了《卫风·氓》中弃妇的典型意义,她是“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吗?诗中言媒、言期,应该是意识到“取妻如何?匪媒不得”的关键所在,继而请了良媒,卜了佳期,没有被“父母、国人贱之”的前提条件。《卫风·氓》中的女主人公与“淫妇”无涉,她十分遵礼,严格守俗,既讲究婚姻的礼俗形式,要求合乎礼法地行媒、聘娶,又注重婚姻的内在含义,是两情相悦基础上成就的婚姻,当初氓的“信誓旦旦”,令她认定执其之手后可以“及尔偕老”。只是没有料到氓是一个违心违礼之人,言其违心在于他品行不佳、用情不专,辜负了女主人公;言其违礼在于休妻之举不符合礼制规定,汉戴德《大戴礼记》卷十三“本命”记载有三种情况不可出妻,其一为前贫贱后富贵的不可以出妻。清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正是据此为《氓》中的女主人公鸣不平,言其甘于数载贫困劳苦的生活恰是氓不该抛弃她的理由,氓当受谴责。方玉润言:“此女始终总为情误。”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此女始终总为氓误。”女主人公婚姻悲剧的根源是氓的变心和不负责任,遇到氓这样的男性,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都是女性的不幸,女主人公有选择这份婚姻的权力,却没有保住这份婚姻的权力。

《邶风·谷风》刻画了被弃女子的真实心态,女主人公因丈夫的喜新厌旧被抛弃,面对丈夫无情地拂袖而去,女主人公难以释怀,仍存有明显而强烈的望夫之情,朱熹由“行道迟迟,中心有违”感受到的是:“言我之被弃,行于道路,迟迟不进,盖其足欲前而心有所不忍……今虽见弃,犹有望夫之情,厚之至也。”女主人公欲留不能,欲去不忍,欲求得室家和睦、夫妻同心而不得,真是千般无助、万般无奈,她的心情十分复杂。

《邶风·柏舟》中的弃妇是一位坚韧理智的女子,被弃后痛苦不安,上博楚简《孔子诗论》第二十六简论及《邶风·柏舟》:“北白舟闷。”马承源先生解释简文中“闷”字之意为“诗人愠郁忧愁之叹”。“耿耿不寐,如有隐忧。微我无酒,以敖以游”,并非没有时日供其遨游解愁,并非没有美酒供其醉饮忘忧,实乃忧深痛炽,非遨游可释,非醉酒可除;总之,诸般畅情排忧之举都不能排遣其内心的浓愁深忧,女主人公的郁闷忧苦实在是源于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

《毛诗序》意《卫风·河广》乃宋襄公母被弃归卫之作。宋襄公母是宋桓公夫人,是卫文公的妹妹,郑《笺》言其生襄公而出,这里点明了宋桓公夫人的婚姻出现了变故,顾炎武《日知录》卷四描述宋襄公母回到了父母之国是因为获罪于君,宋桓公夫人获何罪史无详载,但其被弃是实,是“为夫所出而归于卫”。宋桓公夫人虽贵为诸侯之妻,不知其言行有何差失得罪其夫,竟也遭受了被弃的悲惨命运,《周易》“鼎卦”郑玄《注》:“嫁于天子,虽失礼无出道,废远之而已。”嫁给天子,方无为夫所出之患,可是能嫁给天子的女子实在是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女子的婚姻还是没有社会制度予以保障的。宋桓公夫人归卫后的一大心病是“襄公即位,夫人思宋,义不可往”。孔颖达详细解释“义不可往”:“所以义不得往者,以夫人为先君所出,其子承父之重,与祖为一体,母出与庙绝,不可以私反,故义不得也。”

宋桓公夫人归卫,不得见子,实为礼制所害,徒有知礼畏义之名,而无任何意义和价值。宋桓公夫人遭弃归卫还引发了一桩让位之举,即宋襄公为了能有机会去卫国探视母亲,欲将君位拱手出让,听来颇有些令人心酸,刘向《说苑·立节》于此事有详细记载,言宋襄公为太子时,见宋桓公甚爱庶子目夷,意桓公欲立目夷,于是主动将太子之位让与目夷,他向桓公陈述的理由是:“臣之舅在卫,爱臣,若终立则不可以往,绝迹于卫,是背母也。且臣自知不足以处目夷之上。”襄公欲以出让太子之位换取日后入卫拜见母亲的机会,且为避免伤害父亲的情感,虽欲见母却只曰欲见舅,桓公许之,未料目夷认为以弟代兄为太子乃不义之举,辞之而奔卫,最终襄公继位。

除去少数在政治联姻中起关键和重要作用的王室和贵族女性外,《诗经》时代的女性最大的价值要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得以实现,因此她们非常珍惜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希望保持婚姻的稳定、家庭的和睦与夫妻感情的持久,期望能够与丈夫长相守、不相弃,如《邶风·谷风》《卫风·氓》中的女子无不倾其全部经营婚姻操持家庭,也正是这种倾注的毫无保留使得她们一旦遇人不淑,遭受不公平、不合理的被休、被弃时痛苦万分。如果能够一直保有婚姻,则女主人公会一如既往地“夙兴夜寐”,义无反顾地“靡室劳矣”,弃妇的哀痛,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女性对恩爱夫妻之情的珍惜、对稳定和谐家庭生活的向往。

社会制度对女性的不公平是造成这些贤淑的无辜女子被抛弃的原因之一。在上古神话传说中,人类的始祖女娲不仅创造了人类,而且曾拯救人类于水深火热的灾难中,女娲这一形象的塑造传递出的信息是女性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非同一般的社会地位,她们处于物质生产和生命延续的核心位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资料来源方式的变化,女性在物质生产中退居辅助地位,其维系社会发展的支柱作用逐渐让位给男性。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女方就男家而居这种婚姻定居方式本身就体现了男女的不平等。王国维先生认为殷周之际是中国政治与文化变化程度最大的时期,在诸多变革中,商周妇女地位是明显地发生了变化。商代虽已进入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但母系氏族社会尊重女性的遗风尚存,女性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商代宗法系统中,男女祖先皆可称神。据甲骨资料记载,商代有些女性拥有一定的财富,可以独立经营田产,在政治生活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她们领兵征战、掌管占卜、参与祭祀等,甲骨文中有武丁之妻妇好主持祭祀和将兵征伐的记载,如:《合集》 94正:“乙卯卜,宾贞:呼妇好侑浮于妣癸”;《合集》 2641:“贞:勿乎妇好往燎”;《英国所藏甲骨集》 150正:“辛子卜,□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万,乎伐□”等等,像妇好这样的女性虽然是少数,但是商代有之,而周代连这样的极少数也没有。

与商代相比,周代女性的地位降低了,她们的活动范围基本上被限定在家庭之中,《说文》“女部”:“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诗经》中也有表示此类意思的诗句,《小雅·斯干》:“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大雅·瞻卬》:“妇无公事,休其蚕织。”《礼记·内则》明确规定女子不可干涉应该由男子关心和从事的事情,并详细地列出了女子应该从事的围绕家庭生活的诸般事情:“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纴组紃,学女事,以共衣服。观于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礼相助奠。”周代女性被排除在政治领域之外,《尚书·牧誓》所言:“牝鸡无晨,牝鸡之晨,唯家之索。”即认为妇女不应该参与政治,否则会导致家庭的衰败。周代在礼俗制度上将女性置于较低的地位,女性仅是男性的从属者,如《礼记·郊特牲》所言:“妇人,从人者也。”《大戴礼记》卷十三“本命”:“女者如也,子者孳也。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白虎通》卷十“嫁娶”:“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这样解释是着眼于女性卑下与从属的地位。与殷商时期的女性相比,西周春秋时期的女性地位是低微的,在社会生产中,女性从事的是采集、纺织等辅助性劳动,政治地位缺失、经济地位丧失导致她们从属于男性,依附于男性;女子之生,以顺从为本,且在被严格限定了的行为规范内顺而从之。周代以男性的身份地位决定女性的阶级身份和家庭地位,从而强化了女性对男子的依赖。

周代女性所从事的采集、养蚕、染织等劳动虽然是辅助性的,但对于家庭和社会来说亦是必不可少、不可忽略的,只是她们的社会地位没有得到相应的承认。女性作为社会生活的主导和支配者,至《诗经》时代,已是历史的悠远之音,从《小雅·斯干》中对待男女婴儿的不同方式已经可以很直接地看出女子所处的社会地位,“乃生男子,载寝之床”“乃生女子,载寝之地”。男女地位的一重一轻表现得非常明显。女性地位的卑微是被充分意识到的,《礼记·内则》:“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壶于门右。三日始负子,男射女否。”清孙希旦《礼记集解》曰:“男射女否者,女子卑,略其礼也。”其后有更为甚者,如《韩非子·六反》所记:“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不利也。”

浓重的依附心理令女子们视丈夫和家庭为生命的全部,进入婚姻阶段的女性的幸福跟丈夫密不可分,或者说得更绝对一点,丈夫决定着她们的幸福与否。丈夫是她们寄托终身之人,《诗经》中的诸多诗句如“黾勉同心”“及尔同死”“及尔偕老”“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等等,是她们最真实的心愿。《白虎通》卷十“嫁娶”:“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夫妻平等,本该如此,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女性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她们的生存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其命运往往是被别人安排和掌控的。女性在婚姻中的主要价值是从属于男性生活,充实并衍生着男性血缘家族的力量。社会制度给了男性主宰女性命运的权力,这种权利被《邶风·柏舟》《邶风·日月》《邶风·谷风》《卫风·氓》等诗中的男子滥用了,这种权力的滥用造成了众多无辜女性的痛苦和不幸,使得她们欲从一而终亦不得。清范家相读至《邶风·新台》禁不住感叹女性地位之低,以秦、晋、吴、齐等君侯世家女子的婚姻为例,以证春秋之时贵男贱女之状尤甚。此等出身女子的地位尚且如此,更何况普通百姓家之女。

女子婚后以自己的辛勤劳作创造了财富,使家境逐渐好转,但她们没有自己可支配的财产,《礼记·内则》记载:“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 不敢私与。”如此一来,一旦遭弃,她们接下来的生活将何以堪?《淮南子·泛论训》记载一位宋人叮嘱出嫁的女儿:“嫁未必成也,有如出,不可不私藏,私藏而富,其于以复嫁易。”女儿谨遵父言,窃而藏之。由于女子出嫁后没有足够的保障,以致导致如此下下之策的产生。弃妇诗文本所涌现出的是女性对生命的执着与把握以及由于权利失衡而造成的无奈与困窘,那就是既有情于人生又无法逃遁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苦与沉重。在《邶风·谷风》《卫风·氓》中只见进入婚姻阶段的女子们恪守职责、履行义务,鲜见她们享受权利。男权社会中男女在婚姻中权力的不对等被普遍认可时,大多数女子的婚姻幸福就只有碰运气了,婚后是否会遭受丈夫的暴力、冷落甚至抛弃皆是无可预料的,因而可以说幸福的婚姻对彼时的很多女子来说常常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

在《诗经》时代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平还表现为被弃女子不为家人理解,女子不管因何理由被弃,都会被家人视为耻辱,《礼记·曲礼上》 载:“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欲从家人处得到理解、安慰和支持是无径可取,《邶风·柏舟》和《卫风·氓》 中写得很分明,“亦有兄弟,不可以据。薄言往诉,逢彼之怒”“兄弟不知,咥其笑矣”。她们内心的痛苦无可倾吐之人、无可倾诉之地,遭弃女子的兄弟们对她们的不幸遭遇和悲苦心境是既体会不到又漠然置之。

丈夫的用情不专和薄恩寡德是造成弃妇不幸遭遇的又一重要原因。毛《序》 认为《邶风·谷风》是:“刺夫妇失道也。卫人化其上,淫于新昏而弃其旧室,夫妇离绝,国俗伤败焉。”女子心念所系的是夫妇能够“德音莫违”“德音不忘”,而男子表现出的总是“士也罔极,二三其德”“德音无良”,明张次仲在《待轩诗记》卷二中有一句公道话:“读《氓》诗者皆责其妇而不责其夫,不知夫之罪浮于妇也,谁为谋之,谁为弃之乎?”《邶风·谷风》和《卫风·氓》中的男子都是贪新厌旧之徒,德行卑劣之类,可与妻子共度患难而不能与之同享安乐,既不念婚前的两情相悦、旦旦誓言,亦不念婚后妻子的持家之劳、患难与共,毫无原则地抛弃妻子,恩消情逝,正是班固《汉书·地理志》中所判定的卫地人中“薄恩礼”的典型,他们不唯无情,且无情之甚。《韩非子·内储说下》:“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妻子所虑很现实,若新人至,则旧人遭疏远甚至被休弃的可能就出现了。在前文中已引一段《韩非子·说林上》中“卫人嫁其子而教之”的故事,《韩非子》两则记载卫人的故事虽不乏虚构的成分,但于众国人中独选择卫人不见得完全是随手拈之,如傅斯年先生发现宋人有其特别之质而每每被诸子选为故事的对象:“宋人质直,故谈愚人每曰宋人(《庄子》宋人资章甫而适诸越,《孟子》宋人有悯其苗之不长而揠之等)”。《韩非子》两则寓言故事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卫地浇薄的风俗或卫人寡恩的习性。而社会对无德无行男子的舆论谴责和礼法惩罚却是相对缺失的,何曾见毛《序》、朱《传》对《卫风·氓》中的男子略有微词?正是这些薄恩寡德之人左右着女子们的命运,剥夺了她们享受家庭完整、婚姻幸福的权力。

女性在延续子嗣、维系婚姻、经营家庭、参与生产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诗经》时代女性的实际地位和应得地位相差甚大,在彼时,女性无论怎样完善自己,不管其出身贵贱,曾经抗争与否,都改变不了社会制度规定下的既成观念中地位低下的事实。《诗经》 时代的女子们无法把握婚后的命运,无法保证婚姻生活的稳定和持久。女子婚前尚有自己的情感天地,而婚后便失去了独立的生存空间,能拥有一份美满的婚姻和稳定的家庭,运气的成分是占很大比重的。如此说来确如余冠英先生所言《卫风·氓》中女子的哀怨绝对不是一人一时的牢骚,而是彼时诸多女性真实悲愤的反映。

许多遭弃的女子都是像《卫风·氓》和《邶风·谷风》中的主人公一样热爱生活、执着爱情、依恋家庭的,她们善良、贤淑,皆“有治家之勤,有睦邻之善,有安贫之心,有周急之义”。实无可弃之罪,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对等要求、男性的不负责任行为等种种原因,导致了她们虽有情于人生却无法避免承受苦难与不幸,不幸的命运推她们步入弃妇的行列,她们身心无所归依,婚姻的不幸令她们倍尝生活的艰辛。

① 《春秋公羊传注疏》,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03页。

②㉑〔汉〕 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8页,第259页。

③⑪⑫⑭⑮⑯㉞《毛诗正义》,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24页,第326页,第326页,第326页,第326页,第303页。

④⑨〔宋〕朱熹:《诗集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37页,第21页。

⑤ 《孟子注疏》,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11页。

⑥㉕〔汉〕戴德撰,〔北周〕卢辩注:《大戴礼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1页,第219页。

⑦ 〔清〕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2页。

⑧ 〔清〕 方玉润:《诗经原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80页。

⑩ 马承源:《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⑬ 〔明〕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23页。

⑮ 《周易郑康成注》,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第7册,第140页。

⑰ 〔汉〕刘向撰,赵善诒疏证:《说苑疏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87页。

⑱ 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51页。

⑲郭沫若主编:《甲骨文合集》,中华书局1978—1982年版。

⑳ 李学勤等编:《英国所藏甲骨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

㉒㉔㉛㉝ 《礼记正义》,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71页,第1456页,第1463页,第1240页。

㉓ 《尚书正义》,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3页。

㉖㉙〔汉〕班固著,陈立疏证:《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52页,第490页。

㉗ 〔清〕 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61页。

㉘㊱〔战国〕韩非著,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6页,第1626页。

㉚ 〔清〕 范家相:《诗渖》,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第633页。

㉜ 〔汉〕 刘安著,〔汉〕 高诱注:《淮南子》,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233页。

㉟ 〔明〕 张次仲:《待轩诗记》,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第82册,第90页。

㊲ 傅斯年:《诗经讲义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㊳ 余冠英:《诗经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0页。

㊴ 〔明〕 何楷:《诗经世本古义》,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第81册,第7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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