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以玩家对网络游戏装备享有的权利性质为视角*
2019-09-18邓社民李炳录韩金山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游戏
邓社民,李炳录,韩金山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一、众说纷纭的“网络虚拟财产”①通常所说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各种物的财产信息、个人信息以及非物质的知识财产的信息。最早欧美国家将金融服务称为“虚拟经济”。“网络虚拟财产”的说法,容易使人们产生此类财产是“转瞬即逝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错觉。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虚拟的,而是现实世界的物或者知识产权客体在网络空间的数字化存在形式。
自从2003年的“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案”②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李宏晨是北极冰公司运营的网络多人游戏“红月”的玩家,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在登录自己游戏账号时,发现其账号中的大量网络游戏装备丢失,他随即与北极冰公司联系,北极冰公司查询到其账号中的网络游戏装备已经流向另一玩家。李宏晨索要该玩家的信息时,北极冰公司则以保护玩家隐私为由拒绝。李宏晨认为北极冰公司宣称的玩家自行承担盗号损失的条款系无效条款,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极冰公司承担网络游戏装备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被告为玩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虽然被告丢失的网络游戏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可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遂判决北极冰公司恢复李宏晨账号中的网络游戏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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