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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刍议

2019-09-17彭晓燕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摘 要 家事代理制度历来饱受争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的规定,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依据,但是该条款又被过多地用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一方因家事代理权被负债的现象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抵触。因此,本文认为研究和改善夫妻日常代理制度对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家事代理制度 日常家事代理權 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简介:彭晓燕,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16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概述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

我国法律当中还没有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明确规定,在理论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通常被看作是配偶身份权的组成部分,由于没有明确的成文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被概括性地划定为“因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多种说法,诸如夫妻代理权、配偶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笔者认同学术界当中将其定义为:“配偶一方因为共同生活的需要,在与第三方作为一定行为时有代理另一方作出决定的权利,且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①的观点。

(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实践的分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们的生产品质也得以提升。在夫妻共同生活方面,家庭财产的种类日益繁杂,除了可见的家具、电器等家庭财产以外,债权投资、数字财产、期货、股票交易、股权分红等不可见财产也变得极为常见,如何界定这些财产是否关乎“日常共同生产所需”,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看法,较为主流的观点有概括说、列举说和折衷说三种。

1.概括说

概括说的观点认为,是否属于“日常共同生活所需”,或者说是否构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主要从“家庭生活所需”“家庭日常事务”“女子抚养”“长辈赡养”等关键词汇方面进行定位,由判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判定。②

2.列举说

列举说的观点认为,家事代理的日常生活所需即法律已经列举的部分,配偶双方在已经列举的权限范围内具备代理另一方权限的权利,超出列举范围以外部分则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例如,学者史尚宽就认为日常家务包含未成年子女及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通常所必须的一切事项,诸如食品、光热、衣物等。③

3.折衷说

折衷说的观点吸收了概括说和列举说两种学说的部分观点,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同时又设定一定的条件来辅助界定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例如,要求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行为需要符合日常家庭需要的目的,必须对家庭生活具备有益性且手段或方式应该恰当。④

二、现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

(一)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缺乏社会基础

当前我国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由有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共同组成,在过去,由于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家庭占据绝大多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夫妻一体或者说夫妻一方的权益被另一方吸收的情形较为常见。但是,在当前多数婚姻家庭都是夫妻双方都拥有收入的时代背景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作出决定明显缺乏社会基础。

1.男主外女主内的时代已成为过去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大环境下,女性不再是男性的附庸,在婚姻家庭当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女性多有自己的收入,对男性的依附性大为降低,从经济基础决定社会地位的角度来看,女性在婚姻家庭当中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独立人格,在婚后其人格不再被配偶一方所吸收。

2.夫妻日常代理制度与人权的部分理念相冲突

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自然人是单独的社会个体,其合法权益并不能因双方登记结婚而泯灭,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自然地能够被另一方所行使,在夫妻一方授权或委托之前,未经本人许可为其设定权利和义务都有逾越之嫌。

(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变相绑定夫妻共同债务

在反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观点当中,有相当部分是因为缔结婚姻关系造就了大量“被负债”的社会群体。因婚姻关系而“被负债”的消息屡见报端,诸如“海归女结婚两月被负债五百万”、“二十四条让女人成‘被负债的窦娥”、“女子结婚二个月被负债340万”等事件的曝光不断刷新了人们的认知底限,一时间社会各界反对第二十四条的声音压倒了一切。虽然之后我国又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但是人们仍然可能因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担负上沉重的债务。例如,2019年5月7日,“小马奔腾案”二审选择不公开审理,当事人金燕仍然有背负上2亿元债务的可能。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变通建议

尽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但是该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其缺陷的根源无非是代理的权限及范围不够清晰,需要我们加以改进方可继续发挥该制度的效用。

(一)确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合格主体

1.合法夫妻互为代理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必须严格限定行使的主体,即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成员方能行使。恋爱、订婚、非法同居、事实婚姻等特殊关系虽然也超出了一般的男女关系,但是由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因此这些男女关系的主体并非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合格主体。

2.排除婚姻特殊期间的夫妻成员

婚姻关系存在特殊期间,比如分居期间、协议离婚期间,以及离婚冷静期间等。在这些特殊期间当中,虽然从法律层面来看,夫妻双方依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对于准备结束夫妻婚姻关系的夫妻成员而言,已经失去了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在排除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主观动机和目的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限需要收回。

(二)设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本框架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事前约定为基础

我国的婚姻家庭默认施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通常以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自然生成,但是并非所有的婚姻家庭都是共同财产制,所以,为避免日后因权限不明产生争议,可以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协议,首先明确是否由对方代理日常家事。

2.家事代理权以授权委托为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范围,通常以“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活目的”“是否有利于家庭”等原则性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需要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但是,不同的法官由于认知及接受理论的不同,对这些抽象的标准在理解上存在偏差,所以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可以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初,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政府民政部门主导,指派公益律师协助夫妻双方成员共同起草和签订家事日常代理委托协议,将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以委托的形式相互授权,并登记备案。一方面,明确夫妻双方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限范围和内容,提醒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相关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若日后夫妻双方因日常家事代理相关的事务发生争议时,可以根据婚姻关系登记时签订的委托协议备份,正确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设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例外情形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应该以“日常”“家事”为限,所以,一些特殊的情形应当排除在外,包括不动产、大额家庭财产处理、非法定义务的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以及长期债权的设立等,这些事务的处理由于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严重,应当排除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之外。

1.不动产的处置

在我国现阶段,房产占据了婚姻家庭财产的绝大部分,根据广发银行联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数据显示,房产占据了我国城市家庭财富近八成的比例⑤。在经济收入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对于占据绝大部分数量的普通家庭而言,购买房产、商铺等不动产的大额花费并非单独一方能够负担的,往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才能完成,对于一些经济基础较差的家庭,甚至需要“六个钱包”⑥才能完成首付,所以,在涉及到不动产的处置时,如果夫妻一方能够代理另一方作出处理决定,明显增加了夫妻的共同财产,甚至是双方父辈、祖辈家庭多年累积下来财产损失的风险。

2.大额家庭财产处置

除却不动产以外,大额家庭财产的处置也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争议较多的部分,虽然不需要动用多个钱包,但是在仍有相当部分婚姻家庭施行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如果不加以排除势必危及夫妻另一方成员的合法权益,产生家事纠纷也再所难免。

3.非法定义务的承担

赡养非血源关系的老人、扶助弱者、资助贫困人士等社会热心公益事业值得提倡,但是,道德不能强加,只能是自愿。非法定义务的承担除非出于夫妻一方成员本人自愿,否则不能由夫妻当中的一方代理,也不能强行施行“道德绑架”为他人设定不必要的义务。

4.高风险的投资行为

对于共同经营行为所负债务,如果所得是用于共同生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当中,部分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小马奔腾案”的一审判决。高风险投资行为带有很强的个人主观意识,需要投资者有很高的投资意识及风险承受能力,部分家庭可能具备夫妻双方都能胜任高风险投资的能力,但是这样的婚姻家庭必然属于小众,因此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宜由夫妻一方代理。

5.长期债权的设立

根据我国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18年上半年就有193万对夫妻离婚,而且离婚夫妻的年龄结构越来越年轻化,在这样的趋势下,夫妻婚姻关系的保质期越来越短,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随时可能因离婚而解除。诸如车贷、房贷、保险等长期债权,动则五年、十年,甚至三十年,在夫妻双方都不能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下,这类长期债权的设立也需要排除在夫妻日常代理权的范围之外。

注释:

①杨遂全.民法婚姻家庭亲属编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 171 页.

②熊英.婚姻家庭继承法判例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4页.

③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页.

④冉克平.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債务[J].江汉论坛,2018(7).

⑤广发银行&西南财经:2018中国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EB/OL].皮匠网行业报告数据库,http://www.3mbang.com/p-2079767.html,2019年7月20日访问.

⑥央行樊纲:建议年轻人用三代人六个钱包去买房[EB/OL].网易号,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DG8THOSN0515RVFS.html,2019年7月20日访问.

参考文献:

[1]叶名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J].法学,2017(6):30-46.

[2]孙若军.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J].法学家,2017(1):146-154.

[3]缪宇.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J].中外法学,2018(1):253-276.

[4]张永.擅自处分共有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基于司法裁判的解释论[J].政治与法律,2015(1):124-137.

[5]马忆南.论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法》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35(1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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