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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界定

2019-09-10侯云曹京涛

青年生活 2019年26期
关键词:员工

侯云 曹京涛

摘要:本文分析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专利的申请权归属于原单位、员工,还是新单位。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 员工 离职 权利归属

随着社会的发展,员工离职已经是一种常见现象,而员工的离职后,往往会将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应用在新单位。如果员工在离职后,提出专利申请,这个专利的申请权是否应该归属于原单位、还是应该归属于员工或其任职的新单位呢?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基本规定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由此可知,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该单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并将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写入发明人、设计人栏内。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作用,避免闲置。

二、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案例

本部分以湖南省2018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胜雄13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是一家大型集团公司,旗下公司主要从事空气净化机、新风机、中央空调、能源管理等业务。李胜雄自2006年2月16日起开始在远大集团工作,在2015年4月3日离职前长期担任该集团空品技术部部长职务,全面负责空气净化机、新风机等空气净化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2015年4月3日,李胜雄从远大集团离职。2015年7月,李胜雄入职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实伟业公司”)。2016年2月4日,李胜雄作为发明(设计)人、鑫实伟业公司作为申請人申请了13件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远大集团认为,涉案专利属于李胜雄执行远大集团工作任务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应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应归属远大集团,遂以李胜雄和鑫实伟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13件专利权属于远大集团所有。

(二)裁判结果

长沙中院判决确认涉案13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属于远大集团。鑫实伟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而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认定是审判难点。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以职务发明的立法规定为依据,明确“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认定标准应审查的要素,即发明人在职时承担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和任务要求、涉案专利涉及的内容和目的、涉案专利与发明人本职工作的相关度、发明人的技术背景和技术能力等。法院在厘清职务发明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涉案13项专利(包括部分专利申请权)归远大集团所有。

三、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相关规定

实际中,除了上述分析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原单位所有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员工离开原单位后到新单位就职,主要是利用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研发任务,作出了与原单位交付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原单位和新单位均可能主张是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这种情况,《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既执行了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就同一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课题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由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合理分享。由此可知,对于原单位和新单位都主张是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如果符合所述第六条的规定,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或者双方合理共享。

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首先,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都属于单位,员工具有署名权,即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其次,对于员工离职的情况,原单位和新单位都主张是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如果符合所述第六条的规定,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或者双方合理共享。

参考文献

[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658-670号.

曹京涛对本文的贡献与第一作者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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