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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下WTO上诉机构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019-09-10徐汉铮

理论与创新 2019年4期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

徐汉铮

【摘要】WTO的争议解决机制在WTO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WTO的上诉机构出现了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的WTO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主要问题有:上诉审限规定过于严格、上诉机构法官的人选出现危机、上诉机构不能对上诉的案件发回重审。而延长上诉报告的出具时间、赋予上诉机构将案件发回专家组的权利、采用新的法官选任方式是解决WTO上诉机构问题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专家组;关贸总协定

1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说是该组织内的核心支柱之一,这套争端解决机制被学者誉为WTO对 “全球经济稳定独特的贡献”。这套制度的基本文件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备忘录》即英文缩写DSU。WTO现在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是在之前关贸总协定即GATT(1994)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发展演化而来的,WTO的这套争端解决机制与之前GATT(1994)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是突然建立的产物,而是在GATT(1994)的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这在具体文件上也验证了这一观点。比如DSU的第3条第1款就提到:“各成员确认遵守迄今为止根据 GATT 1947 第 22 条和第 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的原则,及在此进一步详述和修改的规则和程序。”

但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很多进步的地方主要有:(一)设立上诉机构,对争端方不满意的专家组报告进行审议实现两审终审维护了程序公正;(二)采用反向一致原则避免成员方利用正向一致原则阻挠不利于己方的决议通过;(三)建立强有力的裁决执行和监督机制比如授权报复行为。我们可以这样说WTO的这套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之日起就在抑制贸易保护主义,保障与发展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WTO上诉机构的作用与运行机制

上诉机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设立的一个全新的机构,而且其有司法性的特点即有更多的强制性与惩罚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构与该机制中的专家组程序一起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二级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制度的建立提高了组织中各个成员方对WTO的信心。

在关于该上诉机构的具体规定方面,WTO的相关文件中规定了该上诉机构具有非临时性的特征。在人员方面,根据WTO的相关文件规定,上诉机构由7位法官组成,每3位法官共同审理一个案件。上诉机构的各位法官应由公认的法律权威并在国际贸易以及在WTO协议主题方面具有一定专长的知名人士担任。这些法官应尽量保持独立性但同时也要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上诉机构的法官,应当积极且及时的参加相关案件的审理活动,但是他们不应参加直接或者间接会引发相关利益冲突的审理。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上诉机构审理程序的公正。

DSU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备忘录中规定了上诉机构的两大职责:一解决争议,上诉机构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之中的地位与大陆法系国家中二审法院的地位是相似的,都是对不满一审结果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审理以最终解决各方的争端。二解释 WTO 协议,根据DSU的相关规定: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有权利维护在具体协定中规定的授予各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进行明确以减少争议,但是WTO争端解决机构针对案件作出的裁决不能实质性改变各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机构的工作程序方面上诉机构的主要工作程序有;在上诉方提交上诉的通知后,由上诉方与被上诉方提交关于争议的书面陈述,上诉机构的审理案件的时间一般为60天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一般应当在上诉通知做出后 30 天到 45 天内召开听证会,同时针对保密原则在上诉程序中也有规定。所以总的来说WTO的上诉机构的主要特点有:司法性,时限性和和可操作性

3 WTO上诉机构的问题及分析

上诉机构为WTO的良好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不等于说上诉机构完美无缺在运行中没有任何问题,下面作者将对上诉机构现在突出的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3.1上诉审限规定过于严格

通过上文的论述DSU对上诉机构审理期限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比如在DSU第17条第5款就有这样的规定: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通常不应该超过60天,该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但是从实践运作来看,相当多的一部分案件在审理中难以严格按照60日或者90日时限的规定。

3.2上诉机构法官的人选出现危机

当下上诉机构法官的人选却出现了重大危机。在目前有四名法官的任期已满而上诉机构一共就有7名法官,但是美国自 2016 年 5 月起阻挠法官连任,而且持续反对上诉机构启动法官的选任程序。如果放任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到19年年底,将仅剩一名法官在上诉机构中,如果到时上诉机构的问题仍得不到解决上诉机构将完全停止案件的审理工作。

3.3上诉机构不能对上诉的案件发回重审

在国内诉讼活动中,一般二审法院可以将符合条件案件发回重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DSU的文件规定,上诉机构并没有权力将案件发回专家组进行重审。这样,上诉机构在审查专家组提交报告的时候,对于专家组并没有解决的关键事实的问题,上诉机构就显得无从下手。

4针对上诉机构问题的对策

可以说上诉机构的问题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上诉机构的运行,危及整个WTO规则制度。同时这些问题对国际社会多年来努力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產生恶劣影响。在此笔者针对上面提到的上诉机构的问题试着提出几点对策。

(1)针对上诉审限规定过于严格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延长上诉报告的出具时间,具体来说从目前的一般时间是 60 天延长到 110 天,从目前的最长出具时间是 90 天延长至 170 天。同时要在审理过程中增加关于中止程序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在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下,上诉机构可以中止其审理工作。在一定期限后再酌情恢复。当然在中止工作的情况下,审理时间限制均将相应地予以中止。

(2)针对上诉机构不能对案件发回重审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为上诉机构加一项权利即上诉机构可以将案件发回专家组审理。具体来说如果在专家组的报告中没有包含能够使上诉机构解决纠纷的充分事实与无可争议调查结果或事实记录,那么上诉机构就应在及时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

(3)上诉机构法官人选出现危机的问题。可以采取新的方式选任上诉机构法官,即启动WTO成员方投票方式选任上诉机构的法官。这并不是笔者的独创而是有WTO文件支撑的,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中,就决策方式的规定了这种方式这就说明了投票表决的方式是文件支撑的。虽然这种新的方式,在实践中并没有采用过,而且还需要大部分成员的共同行动。但是在现今上诉机构法官人选出现危机的情况下这似乎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5结束语

虽然WTO的上诉机构与相关制度现在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应该看到上诉机构对于整个WTO的作用,看到上诉机构对于当下这个来之不易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对于WTO上诉机构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面对努力采取多种手段解决以共同维护这个来之不易的多边贸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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