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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善”的不可定义

2019-09-10张陈瑾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伦理学客体摩尔

【摘要】:怎样给“善”下定义这个问题,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摩尔认为作为伦理学元概念的“善”是无法定义的,伦理学的全部体系是以“善”作为第一因呈现的。因此概念“善”本身是自足的概念,只能直接地洞视它而无法去定义它。摩尔进而认为,一旦把“善”定义为某种自然性质或形而上学性质,就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关键词】:摩尔 善 定义

1903年,摩尔发表的《伦理学原理》对传统的伦理学发起了挑战,它标志着元伦理学的兴起,也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传统的伦理学主要研究人的行为,致力于对“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行为是错的"等类似问题的解答,摩尔并不否认这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但是伦理学最基本的任务并不在于研究人的行为,而应该是研究“善”一类的道德概念,并将其当作一种属性去进行逻辑分析。就像摩尔在书中所述:“照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像在—切哲学学科上—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即使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以前,力图发现他们正在探讨的是什么问题,我也不知道这—错误根源会消除到什么程度;因为分析区别的工作常常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需的发现,尽管我们确实企图这样做”。

摩尔认为,“善”是伦理学的首要概念,而且他把“善”这一概念自身视作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因而, 伦理学首先从事的探究就是, “一般说来, 什么是善的” 探讨怎样给“善”下定义即本探究就成了伦理学最必需和最重要的一部分。对于这一问题, 摩尔认为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什么是善”? “善”一词意味着什么? 这一问题也可以意味着“如何给善下定义”。二是“什么东西是善的”, 哪些事物是因其自身而善的? 即哪些事物是目的善? 三是哪些事物作为原因同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东西有关? 亦即哪些行为是我们应当做的?简单地说就是, 什么是手段善? 在摩尔看来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善”,怎么给“善”下定义,只有弄清了“善"的概念的意义,才能对“什么是‘善物’”“什么是应该做的”做出正确的解答。伦理学想要解答出什么在行为上是善的和一个人应当如何行动等问题,就必须首先分析何谓善、如何定义善等问题。

一、“善”不可定义

“一些最严重的错误大都是由于相信一个错误的答案所致。而且,一个人如果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不可能知道什么是任何一个伦理判断的依据。”对于什么是“善的”这个问题,摩尔是这样说的:“善的就是善的,并就此了事。”怎么样给“善”下一个定义?他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明的一切。”

就像《伦理学原理》首页就写到的:“凡事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别的东西。”这句话就代表摩尔对“善”的全部态度。在摩尔看来,“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是不能够再被拆分的,任何关于“善"的命题都是综合的,“善”是相对于可被定义的复合概念的单纯概念,它不包含任何组成部分,因而是不可下定义的。正像“黄的”是一单纯的概念一样,决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阐明什么是黄的一样,你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的。摩尔所探求的那种定义,即描写一个词所表达的客体或概念的真实本性,而不仅仅是告诉人们该词是用来表示什么意义的定义,只有在讨论客体或概念是某种复合的东西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可是,我们说,“黄的”和“善的”并不是复合的:它们是那种单纯的概念,由其构成诸定义,而进一步对其下定义的能力就不再存在了。我们可以给一匹马下定义,因为一匹马具有许多不同的性质和特质,而这一切我们都可以列举出来。当我们给马下定义的时候,我们可以意指某一客体,我们都知道,它是按照某种方式组成的:它具有四条腿、一个头、一个心脏、一个肝等等,而这一切是按一定的互相关系排列起来的。所以一切事先不知道,而我们能够下定义的客体都是这样的:它们全部是复合的,全是由这样一些部分组成的,其本身首先能够下类似的定义,但最后一定简化成一些最为简单的部分,而不能再下定义了。

二、“善”是一种属性

在摩尔看来,“善"是一种属性,所以它是不可定义的,但“善的东西”(“善物”、“善者”、“善的行为”……)却是可以下定义的。“善”作为一种性质或属性,是与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善的东西”大相径庭的。从词性而言,“善"是一个形容词,那么,“善的东西”便是与这个形容词总是相适合的名词,它是与该形容词相适合的东西的整体。尽管“善”的定义与“善的东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这也无法成为将它们等同的理由,即便能够毫无遗落地罗列出各种“善的东西’’,也不能构成对“善”概念的定义。要揭示“善”这个语词所指示的“客体或观念”的本质,首先需要明确这里的“客体或观念”所属的范畴。摩尔显然将“善”作为一种性质:“当我们说这个东西是善的,我们意指的是我们断言属于这个东西的那种特质。例如,我们可以列举出许多“黄色的事物’’,但我们即便毫无遗漏地把世上所有黄色的东西都列举了出来,都不能用这些事物来替代“黄”这个概念。以往的伦理学家都是将“善"本身与“善的东西”相混淆,妄图用“善的東西”来定义“善",将价值还原成事实,这就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犯了这种谬误的伦理学家们不仅认为他们关于“什么是善”的观点是正确的,并且试图证明那些认为“善”是某种别的东西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最终都只是徒劳罢了。

三、目的善和手段善

在论述了“善”作为一种属性是不可定义的且驳斥了以往各伦理学理论中包含的“自然主义谬误”后,摩尔转而研究不同种类的“善"。摩尔将“善”分为手段善和目的善。摩尔认为,目的善是指某事物因其自身本性且不依赖其他事物而具有善性,也可称作内在价值。他在分析目的善的时候论述到:“如果第—种判断对所计沦的事物的某—情况是真实的,那么,它对—切情况来谈都必定是:真实的”。这里的判断是指判断本身是善的事物,也就是说,目的善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具有善性的事物,是独立地且绝对地实存着的,它是自明的,可以依靠直觉去把握的。但是,对于目的善的这种内在本性,摩尔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手段善是指某事物本身不具有善的内在本性,因与目的善存在因果联系且有助于实现目的善而善,也可称作外在价值。在分析过程中,摩尔说到:“然而—事物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些好的效果,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具有—些坏的效果。”。也就是说,手段善是相对的,有条件的,那么,对于手段善的判断是十分困难的,我们在判断事物产生的效果的同时,还要判断效果是否是一种目的善,即因其自身而善的事物。此外,手段善与实践相关,属于经验的问题,是需要进行论证分析的,因而不是自明的。摩尔很好的辨析了作为手段的“善”和就其本身而言的“善”之间的区别,从而为我们廓清了对善的清晰的认识。

千百年来,“善是什么”的问题一直缠绕着富于哲思的伦理学家们,其实从古代就有哲学家一直在对善做出定义, 如孟子、亚里士多德等。在当今社会现代人的善的观念趋于相对化、多元化、实用化的情况下, 人们对很多行为的善恶性质无法达成基本的共识, 有些人甚至混淆了善恶之间的界线, 这使现代社会的道德状况令人心忧。摩尔有关“善”的理念可以说对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完善善及其评价标准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英] 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 [英]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M].商务印刷出版社.1983

【3】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4】[美]弗农·布尔克[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2016.

作者简介:张陈瑾(1993),女,汉,湘。硕士,科技哲学,中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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