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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之国际组织法探究

2019-09-10张若寒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观察员成员国成员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后,国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与自身安全感,开始以一种“抱团取暖”的姿态与其他国家建立各种邦交关系,各个国际组织层出不穷,从大方向上来分,有政府间国际组织,亦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从功能上来讲,有保护妇女儿童组织,有医学合作的国际红十字会,更有体育组织音乐组织和最为热门的经济组织等多种组织分类,也有区域性较强的例如东盟、亚太、北美、欧盟等。但其实鲜少国际组织是由我国发起且发挥主要作用的,上海合作组织就是其中重要的国际组织。

第一次了解到上海合作组织,是由于我的母校上海政法学院,在2014年5月,吉尔吉斯斯坦总统亲临上政,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在上政奠基揭牌进行司法合作,此次的落户意义重大,是建国以来上海首个地方高校直接服务国家整体外交战略的案例。 在对当时没有理解背后意义的我来说,只是学校的一个重大活动,而经过这几年的学习,我想试着从国际组织法角度来谈谈我对上海合作组织的一些理解和看法。

国际组织的建立目的和意义大致相同,都是为成员国之间的各种友好合作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合同协作、互帮互助,使各个成员国共同发展,实现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进而推动整个区域的和平共处与历史性进步。而其中的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我看来,是国际组织中的焦点问题,也是核心问题,这关系到成员国之间的凝聚力,是国际组织合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对成员制度的认识。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契机

“上海五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前身 ,苏联解体后,中俄两国和其他中亚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也代表着结束了中国和苏联之间长达三十年的冷战关系。与此同时,几个亚洲国家的边界问题成为了国家之间的中心问题,解决边境问题迫在眉睫。经过四年多几国之间的相互协调,中吉、中哈、中俄、中塔终于在1996年就边界问题达成了一致,这就是最早的“上海五国”,边界问题也是这几个国家联盟后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后,五国的联合使得在打击恐怖主义、发展经贸关系、开展文化交流、促进环境保护等问题上一一达成共识。特别是其中安全利益相对来说最主要的问题,也是核心问题,中亚地区的反动势力猖獗,某一国家的军事力量远远不足,故而需要几个国家的协同合作,其中合作起来搞军事反恐演习是解决此问题中主要的方式,打击三大势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義)中,中亚五国都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形成了为维护中亚地区安全与和平共同发展的美好局面。随着上海五国在各个领域合作越来越广泛的同时,问题也接踵而至,中亚五个国家都发现想要进一步发展,必须要有一套完备的体系和结构,于是上海合作组织便随之出现,形成了中亚地区自己的联盟圈,此次会晤乌斯别克斯坦也加入了进来,六个最初成员国就此诞生。

二、上合组织的成员国资格取得、中止、丧失

(一)上合组织的成员国资格取得

现阶段,众所周知,关于如何取得国际组织成员国的资格,一般采用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即在吸纳成员国的条件中门槛不高,条件不多,目的是为接纳更多成员的参与。二是选择性原则,也是限制性原则,这就要求希望加入该组织的成员达到一定得要求和标准。国际组织可以自主决定选择用哪个原则来吸纳成员国,而上合组织则采用的是普遍性原则,这也是一种较为开放的原则,也是为了吸引更多国家的参与。对上合组织来说,最早的六个成员国即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乌斯别克斯坦为创始缔约国,成立的是永久性的政府间合作组织。而后在2017年加入的巴基斯坦和印度是以加入取得的方式进入该合作组织。其中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在参与到该组织的条件中,有一条对地域进行了限制,只针对本地区的国家加入,但这个组织中,既有几个斯坦国所属的亚洲国家,也有俄罗斯所属的欧洲国家,所以本地区究竟是哪几个地区,在条约中没有明确的限制。在这个问题中,我认为,除了俄罗斯外的其他欧洲国家,并不在上合组织的吸纳成员国范畴,主要原因是其他欧洲国家和我们并不存在深厚且坚定的政治经济合作基础。而除了临近的几个亚洲国家外(尤其是中亚),本着相邻和睦的友好关系,目前看来,亚洲别的国家也不具有可以参与到其中的资格和条件。

从法律上来说,加入到国际组织的新成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组织的结构进行改变,这种改变既有利也有弊。从利的方面来讲,成员数的增多,会使该组织更加壮大,可以提升其自身的影响力与关注点。但从弊的方面来说,这就类似于本身是一个班级小团体,慢慢随着人数的增长,班集体越来越壮大,伴随而来的是其中问题的增多,比如说意见就更加难以统一,难以达成共识,合作也将难以顺利进行。在我看来,提高新成员国的加入门槛,在对外开放的普遍原则适用的同时,也理应进行一些筛选,是比较合理的做法。不过在我阅读的资料中显示,上合组织在吸收新成员的加入时,也确实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审阅与衡量,例如说从6个成员国到8个成员国的扩充,用了将近十六年的时间。而仅有的六个成员国持续长达16年没有吸收新成员的做法,这才国际组织中实属罕见,我认为不迅速吸纳新的成员国,是为了避免其他国家认为,上合组织是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影响而吸纳新成员,不过也正如上文所说,成员国的加入,会使得该组织难以管理,形成难以收拾的局面。当然,这并不影响很多国家在对上合组织抛出希望加入意愿的橄榄枝。

(二)上合组织的成员国资格中止

关于国际组织中成员国的中止问题,是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国际组织暂时中止与某成员的合作关系。同时,若该国进行调整后,又符合了该组织的要求,又可以恢复其资格。就上合组织来说,按照规定,某成员国违反规定或者经常不履行规定国际条约时,即中止其成员资格。且如果某国拖欠组织会费,也有可能被中止资格,这类似于是真正的vip会员制制度。

(三)上合组织的成员国资格丧失

关于丧失问题,有自行退出、开除、驱逐、国家不存在等四种方式会导致成员国的资格灭失。上合组织要求退出的国家提前通知组织,并且给与一定时间的缓冲期限,调整该该组织内部之间的关系。而该成员长期不参加会议或者活动等严重行为时,会面临开除的危险,这也是一种使得成员国尊重国际组织的制裁手段、惩罚措施。

三、上合组织之观察员制度

国际组织中的观察员制度我认为是非常有意思的部分,观察员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对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者组织也可以参与其中,加强与该国际组织中成员国的交流与合作,而且有个重要作用,就是进入观察员国是成为新成员国的必经之路,是要加入组织的重要桥梁。在我查阅的资料中显示,美国、加拿大均申请了上合组织的观察员席位,均遭到拒绝。观察员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意义,包括上合组织在内的一般国际组织都允许非成员国旁听或参与其会议及活动。此制度的诞生也是为了加强与成员国外的别国进行友好交流,是相互合作的重要渠道之一。

关于观察员国的取得问题,在观察员制度中,上合组织的观察员国的申请门槛较低,基本上可以说是任何对该组织感兴趣的主权国家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基本都可以提出申请参与进来,这主要是由于上合组织希望抱着一种和谐开放友好包容的态度,面向全世界,希望都可以尽量参与进来。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其实这种较为宽松的吸纳环境与较为随意的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国际组织的不稳定。而且,截至目前为止,上合组织的观察员制度中,有一个条件是对于观察员升格为正式会员国的问题,但对于怎样成为成员国、需要多久才能成为成员国,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还这种相对随意性也会减少对其他国家或组织的吸引力。故而我认为上合组织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弥补成员加入、观察员加入的法律漏洞,国际组织应高度重视各个成员国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其他观察员国家的外部关系。

观察员国在国际组织中有自己的权利和限制。其主要享有以下几项权利。首先是参加会议的权利,当然是有前提条件的,是必须获得参加此次会议的邀请,而公开会议时,观察员国可以申请列席参加。其次是参与问题讨论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再次是在没有条件限制的前提下,观察员国可以获得相关材料。最后是其享有翻译相关文件的权利。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限制,例如说没有立法权,没有决定权,如要发言,也应当有提前申请的程序。

四、上合组织之对话伙伴制度

对话伙伴国相较于观察员国来说是位于低层次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合作国家或者组织,既是对一些中立国家或组织机会,使其也可以参与到一些项目或者活动中来,也是为了缓和个别有利益矛盾或冲突国家和组织之间的关系。目前的上合组织中有六个对话伙伴国,均为亚洲国家,这也引起了西方例如欧盟、美国等组织、国家的不满,认为自身国际地位岌岌可危。也是由于没有和这些国家或组织建立真正的关系,上合组织与他们的合作难以正式开展,无法以一个正常且正式的方式进行友好交流和友好合作,这也会产生一些没有意义的矛盾。例如说很多西方国家将上合组织看作是“军事联盟”“东方北约”,认为以中俄为核心的该组织是为扩大自己的国际势力而建立,从这一方面来说,我认为理应接纳一些西方国家来加入上合组织,使其之间建立友善、良性、正式的合作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对话伙伴国的申请中,比观察者国的范围略小,较为严格,不仅是要求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时要求在有具体的某领域内具有合作关系的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这就大大缩小了挑选对话伙伴国的主体范围。同样与观察者国相同的是,对话伙伴国也是享有几项基本权利,但在具体的合作中,有着不同方式。在我看来,这就和观察者国不同,观察者国类似于作为一名旁听者,倾听会议内容,没有表决权,也鲜少有发言权,更像一种只为了在侧面了解该国际组织的会议内容、具体活动而存在,参与感并不强烈。而对话合作就不同,其目的本身就在于在具体的活动领域中促进合作与加强交流,对于加入的条件限制(要有具体的合作事项)也证明了这一点。

故而对话伙伴之间的具体合作方式有会晤、通过正式公函保持联系、发送相关文件、合作项目中发言等形式,更像是一种外部交往的友好合作关系。

五、结语

本文从上海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开始,引出到成员制度的体系的浅析,分为三部分论述,从成员国的加入、中止、灭失,再到观察员国的基本概述与对话伙伴国的基本介绍,是我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尝试国际法方向的论文,关于上合组织的参考文章并不多,在我国法律领域中不是重点探究区域,于是在文章中我寫了一些我自己的不太成熟的想法。我认为,上合组织对于其他国际组织来说,还是个全新的组织,虽然已经成立17年,但该组织中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所在,这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事情,同样需要每个法律人甚至每个公民的参与,毕竟安全、和平与发展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而且对于上海合作组织的建立,不仅对我国来说,是第一次主导性的国家组织,在很多方面也促进了中亚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发展与变革,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组织。

【参考文献】:

【1】基地简介.[J],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2014.

【2】刘再辉.上海合作组织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3】刘再辉.上海合作组织法律人格探微[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4】赵菡麟,窦安旎.从国际组织法角度浅析上海合作组织[D],云南昆明:云南大学,2015.

【5】营文中.“上海合作组织”的国际组织法透视[D],江苏南京: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港航物流系,2008.

【6】蒋新苗,张云鹏.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总之与原则[D],湖南长沙: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

作者简介: 张若寒,1995年2月,女,汉族,河南濮阳,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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