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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最早制定“反蒙面法”

2019-09-10

文萃报·周二版 2019年42期
关键词:主教蒙面布莱克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近日宣布实行《禁止蒙面规例》,竟然引得部分西方媒体“跳脚”,“末代港督”彭定康甚至妄言是“疯狂之举”。然而回顾历史,对于那些借蒙面壮胆的暴徒,英国早在1723年就制定了世界最早的“反蒙面法”,美国20世纪20年代制定的“反蒙面法”,至今仍在多个州施行。

英国用“血腥法典”处置“黑面人”

曾在英国掀起腥风血雨的“黑面人”事件,起因却相当不起眼。1720年,英国经历了严重的经济衰退,大批破产贫民涌入汉普郡和温莎森林,“偷猎”名义上属于王室或贵族的鹿。他们习惯于用黑布蒙头,或干脆用炭灰把脸涂黑,以隐藏身份躲避警方追捕缉拿,因此被统称为“黑面人”。

双方矛盾的激化源于1721年10月,当时16名汉普郡的“黑面人”联手袭击温彻斯特主教的猎苑。对此怒不可遏的主教迅速采取行动,4名“黑面人”被捕,其中两人因缺乏确切证据而获释,另外两人被示众并被判处1年零1天的监禁。

作为对英国政府定罪的回应,这群“黑面人”再次攻击了主教的猎苑进行报复。此事让汉普郡“黑面人”名声大噪,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模仿他们的行动。更严重的是,部分“黑面人”不但肆无忌惮地闯入森林“狩猎”,而且还全副武装地冲进监狱营救同伙、向有钱人写信勒索钱财、甚至暴力人身攻击。有些“黑面人”干脆成为臭名昭著的蒙面拦路劫盗。

为遏制“黑面人”借助蒙面壮胆、不断增多的恶意行动,英国政府于1723年4月26日向议会提出《布莱克法案》,并于当年5月27日正式生效。

《布莱克法案》针对任何持枪、将脸涂黑或伪装的罪犯及其同谋,如果在森林、猎苑或王室森林发现任何符合上述类别之一的人,他们将被判处死刑。同样的惩罚适用于试图营救任何根据《布莱克法案》而被监禁的人,或试图招揽其他人参与违反该法案的罪行。根据该法案,超过50种犯罪行为可以被判决死刑。死刑条款的剧增和对轻微罪行的重判,让《布莱克法案》成为英国历史上最为严酷的“血腥法典”。

从租房冲突到3K党催生美国“反蒙面法”

现在依然使用的最早一部“反蒙面法”诞生于1845年的美国纽约州。当年纽约州号称“全世界最复杂的都市社区环境”,在这座大都市里,“宜居问题”尤其突出,“包租公”和房客之间的矛盾尖锐,房客拖欠租金、“包租公”因找到出价更高的租客或打算拆旧屋翻盖新屋而强行赶走租客的现象屡见不鲜,双方在讲理无果、调停无效的情况下,往往都会诉诸暴力。为规避警方追究,这些施暴者通常都会采取蒙面措施。

1845年,纽约州房东伦斯勒四世强行驱逐因小麦价格暴跌而付不起房租的进城农民,引发后者不满。农民们用印第安人常穿的印花布服装和皮面具掩饰自己真实身份,绑架了房东,将他痛打一顿并用沥青粘了一身羽毛。这种做法随即“风靡”纽约州,迫使当局迅速推动州立法,制定“反蒙面法例”。它在1965年经过重新修订,严禁任何人蒙面或以任何其他不寻常或不自然的着装、易容等伪装后与他人在公共场所游荡、滞留、集会,故意允许、协助他人伪装后在公共场所这样做也属于违法行为。

颁布“反蒙面法”的并不只有纽约州。20世纪20年代起,美国白人种族主义3K党开始猖獗活动,他们经常戴着面具举行种族主义集会,一些极端分子更以面具蒙面,对少数族裔和白人中的自由主义者发动袭击,甚至执行私刑,在南方一些州更到了动辄闹出人命的地步。因为他们蒙面作案难以追踪制裁,为应对3K党的威胁,美国南方、西部一些州相继推出并生效了条款大同小异的“反蒙面法”,希望借此威慑3K党徒有所收敛。这些“反蒙面法”绝大多数沿用至今。

意大利是现代欧洲第一个通过“反蒙面法”的国家。早在1975年,该国鉴于猖獗的黑手党暴力,规定“在公共场合不得使用任何妨碍身份识别的口罩或衣服””。第二个通过“反蒙面法”的欧洲国家是西德(1985年),相关法律规定“在露天公共集会或其他露天公共活动、或交通工具及途中”,不能使用任何“意图阻碍识别的物品和手段”。此后丹麦(2000年)、奧地利(2002年,2017年修订)、瑞典(2005年)、法国(2010年)、比利时(2011年)、俄罗斯(2012年)、西班牙(2013年)、加拿大(2013年)、拉脱维亚(2016年)、保加利亚(2016年)、荷兰(2019年)相继通过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反蒙面法”。

(摘自《环球时报》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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