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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熊孩子”进行教育惩戒?

2019-09-10杨宏杰

课堂内外·好老师 2019年6期
关键词:熊孩子体罚惩戒

杨宏杰

祝建波山东省诸城市繁华初中西第二实验幼儿园

为期一个月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于5月11日结束。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引发了社会对于“教育惩戒”的关注。当学生出现不专心听讲、不完成作业、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教师到底该不该对学生实施惩戒呢?(5月15日《北京日报》)

批评教育学生原本就是老师的一份责任,而且也是育人工作的一种常用手段。并且,《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了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教育部有关防止欺凌的意见也提出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上赏识教育的兴起,惩戒学生似乎成了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即便是教师正常的教育惩戒行为,也可能被一些对孩子过度保护及过度干预的家长,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之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师对“任性”学生想管而不敢管、没法管。也因此,“如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施惩戒教育”,再次成为值得每一名教育工作者思考、面对的课题。

众所周知,没有人天生就能适应社会规则、拥有强大的自控能力。在早期教育阶段,孩子违反规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适当的惩戒能够更有效率地引导他们完成社会化。正所谓,“玉不琢,不成器”,“教不严,师之惰”。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要促进学生适应社会的要求。并且,惩戒犯错学生,不光在于教育犯错学生本身,更重要的是能起到警示作用,让其他人也引以为戒。

因此,在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如果一味地顺着孩子、害怕伤害孩子,只会把孩子伤得更深。许多“社会不适症”的发生,就足以说明学校教育和社会现实的衔接出现了问题。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体罚辱骂学生自然不可取;但对学生的失当行为从不惩戒或是少有过问,这样的老师同样也难言称职。可以说,让学生在受到教师批评惩戒的过程中,体会出教师心中的爱,反思自己的过错与过失并加以改正,这同样是在“育人”。

當然,要想保证教师的惩戒权,又同时规避可能因为自身行为给学生带来的“体罚”风险,我们的立法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底线,并细化学校和老师适当惩戒学生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哪些手段与方式不能使用,必须详详细细、清清楚楚地规定下来。也唯其如此,教育惩戒这把“戒尺”才能有更为准确的法律刻度,让教师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有明确的参照和依据,避免可能出现的“不敢管”和“管过头”的弊端。

当然,现实永远比设想复杂,无论制订出再怎么具体的惩戒细则,也不可能囊括所有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教师管教权内容设置的问题上,我们还须给教师在“爱孩子”的基础上留下更为广阔与灵活的操作空间。

此外,在当下这个全媒体时代,极个别教师的行为失范个案,常常会被舆论片面无限放大,这不仅削弱了教师群体的权威感,同时也使得家庭与学校、家长与教师的关系日益紧张。这显然也要求,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主流媒体,都应当坚守科学、客观和公正的立场,正确宣传引导,不能教师和学生或家长一发生冲突,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板子打到老师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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