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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研究

2019-09-10李少武张衔

重庆社会科学 2019年1期
关键词:抵押物经营权农村金融

李少武 张衔

摘要:在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兼顾效率和公平,兼有金融性和普惠性,是金融支农惠农和农村金融扶贫的新方式,是当前农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有力补充。不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抵押物价值评估和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和变现、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存在不足,抑制了其充分发挥金融性和普惠性功能。只有合理界定和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以精准识别和分类施策的方式评估和确认抵押物价值,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体系,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立农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转移机制等,才能充分释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性和普惠性潜能,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快速普惠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金融;普惠金融;三权分置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章编号]1673-0186(2019)01-035-009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19631/j.cnki.css.2019.01.004

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4年聚焦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头等大事——“三农”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金融性和普惠性不足问题凸显,使得农村资金供不应求且结构不合理,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制约因素之一。为此,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基础上,我国实施了三权分置改革。这一土地制度再创新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进一步细化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三权分置改革既稳定了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又使得承包权担负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经营权承担农村土地融资功能,有力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为农村金融和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新路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抵押贷款问题是涉及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经济和金融等深层次改革和创新所必须面对的重大的新课题。丁关良等,陈胜,李怡忻等探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抵押贷款的法律制度问题。曹璨等杨婷怡等着重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效果和具体模式。于丽红等,占治民等研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问题。与之不同,本文从农村金融和普惠金融相结合的视角,结合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中的实际问题,较为系统的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义、问题和对策,以更好地发挥其金融性和普惠性功能,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义

在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制度层面上的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金融实现形式,是农村土地产权丰富和细分下的金融赋权,是实现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提高农民收入提升农业经营效益的重要金融创新,对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兼顾效率和公平

由于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三权分置改革这两大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兼顾效率和公平,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兼顾效率和公平,也就使得其派生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天然地兼顾效率和公平。

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着与世界其他各国截然不同且意义非凡的作用。究其根源就在于我国实施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三权分置改革这两次很好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既取消了低效率和公平并存的人民公社,也没有走向效率和公平对立的土地私有化道路,而是探索出了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模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集体所有和联产承包经营,使得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最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与此同时,最广:大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建立在土地按人均分配的基础上,从而很好地解决了公平问题。正是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特性,既适应于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状况和今后农业现代化发展对生产力的要求,又符合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被党和国家充分肯定和长期坚持,成为后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石。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我国根据农业发展实际进行了三权分置改革。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三权分置改革促使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做法,使得土地既可以作为农民基本生计保障,发挥使用价值;又可以被流转和抵押,发挥交换价值,进而极大地改善了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又肯定和延续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中土地按人均分配原则,极具公平性。

正是因为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三权分置改革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内生的效率性,使其可以增加农村资金供给,扭转资金流出农村的趋势,提高农村资金和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同时,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三权分置改革坚持土地按人均分配的公平原则,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貸款必将惠及我国最广大的农民和大量的农业经营主体等弱势群体,具有极大的公平性。

(二)兼具金融性和普惠性

正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兼顾效率和公平,必然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兼具金融性和普惠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金融行为。从金融性角度看,与其他抵押贷款一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基于借贷双方自愿,由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到期偿还的担保,以双方协商的利率、期限、金额等条件,获得贷款人借款的金融行为。这一金融行为充分尊重了借贷双方的意愿,充分考虑了借贷双方的风险和收益,是一种自发自愿的市场行为。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性确保了农民、农村土地经营者和农村金融机构等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断寻求供求变动下的借贷均衡和各个层次下的体制机制完善,进而促使各参与方利益趋于最大化,必然惠及最广大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也极大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下土地按人均分配原则,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必将惠及所有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等弱势群体,尤其是贫困农民,具有公平、平等、正义和共享的普惠性。

(三)提供金融支农惠农和农村金融扶贫的新方式

社会资金不愿意流向农村,甚至流出农村;留在农村的资金效率不高、公平性不强等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和城乡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权缺失则是上述农村资金问题的主要根源所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授予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权,必然成为金融支农惠农和农村金融扶贫的新方式。

农村金融发展既需要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经营原则要求,使其有足够的动力提供持续不断的资金供给;又要切实降低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借款成本和提供必要的还款保障,解决其生产生活资金需求难以满足的问题。现实中,农村金融供给端往往资金使用成本(利率)高、额度低、交易风险大;而需求端则是农业生产所需资金周期长,变数大,农民收入低、担保物少、担保困难。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叠加导致农村金融发展困难重重并有著严重的“马太效应”,急需重大土地制度创新加以破解。

在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种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创新,是当前农村金融供求不足的有力补充。就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抵押物和还款来源“合二为一”的贷款形式,可以提供额度较大利息较低、免担保(或由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提供部分或全部担保)符合农业生产周期资金需求的中长期贷款。对于最广大的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农村承包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财富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是其最主要的财富来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以有效地缓解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有大量生产生活资金需求,而缺少有价值的抵押物和稳定还款来源的问题。于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就资金供求达成共识,推动农村经济和金融快速普惠发展。同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和对贫困户等弱势群体提供低利息补贴等形式,以较低的财政资金成本撬动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大量长期低息资金,为产业扶贫、旅游扶贫和文化扶贫等扶贫形式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实现金融支农惠农和农村金融扶贫。

(四)成为当前农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有力补充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有如下几种主要形式:一是农村商业金融。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农民小额信用贷款为主、抵质押贷款为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政策性农村金融。主要有:(1)纯国有政策性农村金融。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大宗农产品提供保护价收购和相应的金融支持为代表。(2)政银合作型政策性农村金融。如:地方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的“助保贷”“助农贷”等。又如:省再担保集团和市州县政府共同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与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助农银担合作。(3)农村金融扶贫贷款。目前,农村金融扶贫贷款向满足带动贫困户增收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发放数额不等的无信用担保的免息贷款。三是农村民间借贷。农民、农业经营主体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处于“灰色地带”的资金融通行为。

目前,我国主要农村金融形式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农村经济和金融快速普惠发展。一是农村商业金融需要坚持“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而农村却普遍存在着农民收入不高和缺乏抵押物,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等现实情况。于是,农村商业金融以由公职人员等提供担保的小额、短期、高息的信用贷款为主,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二是政策性农村金融缺乏市场机制作用,没有激发农村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潜力。政策性农村金融既由于政府主导低利率贷款,降低农村储蓄能力,导致农业资本外流;又普遍缺乏高效的还款体系和监督体系,导致信贷资金回收不利;还导致低息信贷补贴多流向富农,而贫农则缺乏有效信贷支持,有悖于为农村低收入者提供低息贷款的目的91。由于过度依赖国家政策和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往往庞大却低效。三是民间借贷普遍存在着高利贷、不规范等问题,处于无序发展阶段并有明显的副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可以有效补充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不足。一是与目前以信用贷款为主的农村商业金融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农民承包经营土地这一具有较大价值的抵押物和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收益这一长期相对稳定的还款来源,是一种担保贷款的金融形式。这种金融形式可以减少农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使其能够为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额度较大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免担保的抵押贷款。二是政策性农村金融的受益方是广大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而成本支付者和风险承担者则集中在财力有限的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也往往在“政策而非金融”的考量下发放贷款,形成收益和风险不对等且考虑不充分的局面。加之,政策性农村金融参与各方信息不对称,极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既限制了政策性农村金融的力度广度深度,又增加了贫困户获得信贷支持的难度,呈现出较强的有悖于普惠金融的“马太效应”。与之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参与各方利益和风险对等,即抵押物提供者、贷款偿还者和风险承担者都是需要借款的广大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金融机构在抵押物价值、还款来源、利率、期限和金额等综合考量下提供贷款,政府担保和利率优惠只是对贫困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当补充,更容易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既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又有利于实现“真扶贫扶真贫”的目的。三是现阶段农村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无法提供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导致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是当前农村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和不规范的根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广大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实实在在的金融权,可以获得大量低廉长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极大地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并有效地匹配农村金融需求,必然对农村民间借贷形成强有力的挤压之势。

二、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种有利于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金融工具创新。不过,正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兴事物,各种主客观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和完善,不利于其充分发挥金融性和普惠性功能。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评估和确认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核心之一在于评估和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关于这一价值的评估和确认有如下基本共识: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主要取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价值,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x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县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三是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尽管有上述基本共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评估和确认还面临着如下问题:

一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收益差异巨大,导致其价值和评估较为困难。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为例,秭归县海拔800米以下种植脐橙的亩均年收入在1万元至2万元不等,而海拔800米以上种植核桃的亩均年收入仅为3000元至5000元左右,差异巨大。又如,2016年,秭归脐橙因挂果期间雨水充足且无冰冻等,使其品质高而价格大涨。纽荷尔(脐橙品种)田间收购价高达7元斤至8元/斤。2017年和2018年,因挂果期雨水不足和冰冻等,纽荷尔田间收购价最高仅为3元斤至4元斤,收益几乎对折。此外,不同品种核桃有5年至15年不等的投入期,之后才是10年至20年左右的盛果期,因而需要对种植长生产周期农作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按不同生长周期加以评估和确认。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评估和确认涉及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两大群体,简单采取逐一商议或评估的方法并不可行。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大且资产较为雄厚,农村金融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状况了解较多,采取逐一商议或评估的方法平均成本较低,可以为其提供利息较低的大额抵押贷款。与之不同,农民拥有土地数量很少,农村金融机构不太掌握其生产生活状况,如果采取分别逐一商议或评估的方法,则因交易成本高而导致利率水平较高,进而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挥普惠性功能。

三是尽管土地经营收益较高的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意愿相对较低,但是农村金融机构因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高、流转性强且安全性有保障,更愿意为其提供低息抵押贷款。如,在秭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农村金融机构更偏爱“两果两叶”(脐橙、核桃茶叶和烟叶)等收益较高的特色农业,尤其是脐橙,而非一般农作物。相反,虽然土地经营收益较低的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更急需贷款,而农村金融机构却不愿意对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和确认,或发放利息较高的抵押贷款。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呈现出一定的“马太效应”。

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收益的问题,也需要在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确认中加以考虑。与城市住房按揭抵押贷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工资收入而非房屋租金收益不同,大多数农民即便有兼业收入,也往往不多且不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还款主要依赖土地收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农产品价格市场变动等诸多因素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大幅减少,进而因过多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可能会产生后续抵押贷款偿还困难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和变现问题

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回收期慢,资金来源和使用期限不匹配,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能够及时足额变现,以应对农村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于是,农村金融机构在抵押人违约时,必须有权力及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变卖抵押土地上的种养(附着)物、诉讼等方式优先受偿,解决抵押物流动性问题。不过,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未全覆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所(交易中心)较少,已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所(交易中心)大多规模较小、区域性特征明显、再流转不顺畅、效率不高。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院诉讼案例较少,诉讼流程周期较长,并且法院还要综合考虑抵押物偿债后抵押人的生计问题和可能涉及的地方社会稳定问题,往往难以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及时足额补偿。加之,农村是熟人社会,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变卖抵押土地上的种养(附着)物抵押物诉讼后强制执行等方式并优先受偿时,往往都会受到村民的普遍反感和集体抵制,有一定的实际操作难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地方政府作用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涉及抵押权权属审核、抵押人资格审查、权属期限、财政补贴、政策指导和规范等都需要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必然涉及抵押人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是否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是否已依法公告被列人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已经办理过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过使用期限,以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等,需要地方政府给予审核公示和查询。其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抵押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仅涉及抵押人土地经营状况,还涉及抵押人信用观念资信状况、有无不良嗜好等。由于抵押人之前没有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不系统和不完善,而单凭农村金融机构调查往往成本过高且不全面,需要地方政府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关于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必要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证明。其三,《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需要明确土地承包具体期限,并以此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其四,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广大的仅有少量土地的农民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成本和风险都较大,按照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经营原则,必然会尽可能地压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和尽可能地抬高贷款利率,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挥普惠性功能。为了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全面推广和规模化,达到金融支农惠农和农村金融扶贫的目的,需要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其五,如果地方政府仅仅提供财政支持,而缺乏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仍然会倾向于土地经营效益好的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而逐渐远离土地经营效益差的農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普惠性功能。

三、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兼顾效率和公平兼具金融性和普惠性,是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新型金融工具创新。为了构建制度规范机制合理操作得当、监督有效和意识到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其金融性和普惠性功能,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快速普惠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合理界定市场和地方政府作用并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金融机构等各方意愿,让抵押物价值评估和确定、贷款利息和期限确定等尽可能综合反映出成本和风险因素,做到因时、因地和因人而有差别;并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和变现。只有“看不见的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才能为农村提供最充分的资金供给并最有效地匹配农村资金需求,为其最大限度地展现金融性和普惠性功能奠定基础。在市场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地方政府应该从金融支农惠农和农村金融扶贫的高度看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县经信局应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权属登记和审查,为构建公开透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系奠定信息基础。

第二,村镇一级政府需要配合农村金融机构全面审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人信用观念、资信状况、有无不良嗜好等信用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尽量降低抵押人主观欺诈风险。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是2028年12月31日。那么,地方政府规定农村金融机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也只能以此为截止日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期限延长需要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可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重要途径,充分利用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和地方政府多种支农惠农农业扶贫等经济金融政策,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合意贷款规模,促进其投向农村资金的合理增长。

第五,法院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违约诉讼并落实判决,以增强农民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再流转。

第六,地方政府对贫困户和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的支持,主要体现在确保其抵押物价值合理评估和确认利率补贴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必要担保等方面。

第七,在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引导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规避“马太效应”,发挥普惠性功能。只有市场的“无形之手”与政府的“有形之手”有机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才能跳脱出仅仅依靠农村商业金融优胜劣汰的“马太效应”和完全依赖政府政策性金融庞大却低效的窠白,形成广大农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金融机构全员积极参与的局面,促进农村金融内生性和普惠性发展。

(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评估和确认,应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分类施策,进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发挥金融性和普惠性的目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群体分为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对于农民这一群体,需要根据其土地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下的不同收益情况,并结合相关领域内的专家意见,逐渐制定出多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高中低(利率低中高)的标准方案。在此基础上,对于土地收益良好和(或)有稳定兼业收入的农民,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参照中高抵押物价值标准并以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性。对于土地收益较差且缺少稳定兼业收入的农民,在以低抵押物标准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同时,可由地方政府为其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提供偿还能力再担保和适当的利息补贴,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普惠性。对于农村经营主体,由于其规模较大,可以采取逐一协商或评估为主并辅以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方式,制定出符合其成本收益的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方案。此外,对于生长周期长的农业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制定出符合农业生产周期不同阶段成本和收益规律的贷款方案,采取寻求地方政府在该类农产品投人期给予长期支持而在收获期则以市场方式运作的方式,促进农业长期稳定生产和农产品品质升级。

(三)逐步形成高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体系

“流动性是市场的一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也是如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再流转可以有效地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貸款参与者信心,减少交易成本,促进资金向农村转移,有利于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核心取决于交易制度设计、技术手段和市场规模等关键因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交易制度设计需要以市场化为基础,强调规范性和三公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激发所有参与者积极性,扩大市场规模,增强市场活力。同时,积极构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收集分析、整合和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技术手段效率。其次,逐渐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聚集更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并提高土地再流转的流畅性和有效性,提高交易达成的可能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再者,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阶段,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兴事物和农村是熟人社会的客观现实,在进行抵押贷款前需要确保抵押土地可以在本乡或本村范围内预流转,并优先考虑土地收益良好和(或)有稳定兼业收入的农民,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充足的流动性,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出符合参与各方利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高效体系。

(四)加强农民金融风险教育和信用教育,构建诚实守信的农村信用体系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具有收益和风险对等的利益主体,可以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不过,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以往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民信用贷款按时足额偿还要求不严格,违约也不计人信用系统等,没有很好地培养农民金融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加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大、期限长,违约后土地再流转对抵押人信用、收入和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进而需要农村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进行金融风险教育和信用教育,逐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让农村金融市场走出“柠檬市场”的怪圈,促进社会资金更多更有效供给并高效满足农村资金需求。

(五)構建农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机制

从长远看,需要进一步鼓励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以转移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并逐步鼓励他们购买看跌期权以转移大宗农产品的价格风险。通过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和价格风险的转移,可以极大地稳定农业生产收益预期,进而很好地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增强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长期稳定的还款能力,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水平。此外,还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转移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能力和流动性。只有构建涵盖农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才能既有利于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充足的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和生活消费,又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低利率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农村并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进而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长期快速普惠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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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Shaowu Zhang Xian?

( l.Business School of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Huanggang 438000

2. School of Economics , 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65 )

Abstract:Under the reform of separating rural land ownership rights, contract rights, and management rights, mortgage loan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has efficiency and famines, finance and inclusiveness. It is a new way of financial support for agriculture and 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It is a powerful complement of rural finance and Inclusive finance presently. However, mortgage loan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is insufficient in the valuation and confirmation of mortgage value, there-circul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 and local government support,which inhibits its function of rural finance and inclusive finance. Only by rationally defining and exertingthe role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assessing and confirming mortgage value by means of accurate ident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establishing a system for re-circulating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rights, improving the rural credit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the risk transfer mechanism of farmers, agri-cultural businesses and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tc., the financial and inclusive potentials of mortgage loan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can be fully releas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and finance can be rapidly promoted.

Key words:mortgage loan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rural finance;inclusive finance;the reform of separating rural land ownership rights, contract rights and management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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