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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移交中土地使用权移交探讨

2019-08-21张海水杨茜

商情 2019年39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张海水 杨茜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分离移交。各地政府、各国有企业结合实际,制订相应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但针对物业移交中资产划转政策不一,特别是土地移交政策在制订、实施过程均存在不一致、难落实等问题,本文试图梳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探析职工家属区土地使用权移交的合理、合法性。

【关键词】物业移交;土地使用权

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黑龙江、河南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工作,其中所涉及物业移交为物业管理职能移交。笔者所在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位于河南郑州、河南新乡、山西晋中、陕西咸阳“三省四市”,郑州市、新乡市、咸阳市三地物业管理职能接收单位将未分割到户的职工家属区住宅土地纳入移交接收范围,而晋中市物业管理职能接收单位却未将土地纳入接收范围,接收单位表示均是根据当地移交政策确定的资产接收范围。在各地职工家属区住宅土地实际移交过程中,由于涉及职工住宅上市交易、土地分割、土地过户等多项政策,“三地”的土地移交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多为老旧住宅小区,均建于2000年以前,是国家为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满足城镇职工居民住房需求,住宅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所建住房为公有住房,是住宅建设未实现市场化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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