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对比分析及差异协同研究
2019-08-21刘海云李扬梁子川
商情 2019年30期
刘海云 李扬 梁子川
【摘要】本文从对比分析我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的异同入手,梳理国际税收协定中争议的解决经验,提出适用于解决我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税收争议的建议,并为解决我国与其他沿线国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争议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协定 境外投资
一、中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的对比分析
(一)中塞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对比分析
1.居民企业
中塞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的定义大致相同,居民企业都是指依照本国法律在本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控制权在本国的法人实体。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这些法人实体大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在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法中这些法人实体大致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社会所有制公司以及合作制企业或任何从货物销售和市场服务中获取收入的其他法人实体。
2.非居民企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定义,中塞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类似: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场所,或者在本国未设有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
(二)中塞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对比分析
1.居民企业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将其来源于国内与国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这些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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