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视角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析
2019-08-21李津津
消费导刊 2019年11期
李津津
法律关系的明确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的基础,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基金、私募等资管产品相比,法律地位稍显模糊,相对而言缺乏上位法支持。这也形成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新特点。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基础探析
目前,信托产品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指出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相对而言缺乏上位法支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近年来,信托法律关系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资管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适用信托法,保险基金投资参照信托法制定,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也说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均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是与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隔离的,不能作为其清算资产,也不能被用于抵销债务。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要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实际上,从国外资管行业法律关系上看,日本就是典型的以《信托业法》作为资管行业的上位法,基于信托法的基础上再出台相应的资管子行业配套规则,形成对于资管行业监管的一整套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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