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算法共谋的法律困境与规制建议
2019-08-21陈沛
研究生法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经营者
陈 沛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工智能和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大数据时代已然到来。数字经济环境下,大数据(运算对象)、算法与算力(云计算)互为支撑,共同构筑了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生产要素与生产方式,也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与竞争格局带来了重要变革。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已掌握的大数据对市场情况进行深度分析与处理,指导其定价策略、营销策略等,获得竞争优势并提升市场力量;另一方面,数据多元化开发和利用也酿成数据权属、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企业间的数据流动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注]参见詹馥静、王先林:“反垄断视角的大数据问题初探”,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9期,第38页。当各种隐忧开始凸显,算法共谋也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并成为了近年反垄断规制的重大难题。牛津大学教授阿里尔·扎拉奇在《算法的陷阱》一书中谈到:“算法会达成共谋,这种共谋有更多不同层次的形式,它更狡猾,随着算法的形式不同而越来越隐蔽难辨。”[注][英]阿里尔·扎拉奇、[美]莫里斯E.斯图克:《算法的陷阱:超级平台、算法垄断与场景欺骗》,余潇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当算法开始共谋并对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产生反竞争效果时,当企业滥用算法达成数字化卡特尔(Digital Cartels)以获得垄断利润时,我们的反垄断法体系和权威必然受到挑衅。而围绕算法共谋,我们现行的反垄断法体系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认定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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