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号”与居间跳单的解释路径
——以50份裁判文书为基点
2019-08-21纪旭
研究生法学 2019年2期
纪 旭
一、缘 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指导案例),让理论界开始重视一向被忽视的居间合同。
本案基本案情为:“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之一李宝萍于2008年9月26日、10月1日、10月19日分别委托中原公司、汉宇公司和立好信公司出售房屋。立好信公司、汉宇公司、中原公司分别于10月22日、11月23日、11月27日带陶德华或曹美娟实地看房,中原公司报价165万元。中原公司确认其仅提供了一次看房服务,之后未就房屋买卖事宜与陶德华进行任何联系。11月30日,在汉宇公司居间下,陶德华、曹美娟与出卖方李宝萍、赵怡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以138万元成交。同日,曹美娟签订佣金确认书,并支付定金2万元。12月6日,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陶德华按约向汉宇公司支付佣金13,800元。”[注]“陶德华与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判决书。
另外,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1月27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其中,第1条约定,陶德华愿意委托中原公司居间求购本市株洲路168弄4号602室房屋;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或者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中原公司保留向陶德华追究其他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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