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能力的衡量及选择*
——以北京市为例
2019-08-19孙少芹
税收经济研究 2019年3期
◆孙少芹
内容提要: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能力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相应税收要素设计,与此同时收入能力水平的现实选择则还要受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文章通过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主要税收要素进行假设,以北京市为例分别测算家庭自有住房和全市所有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能力水平,并对收入能力水平的现实选择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受不同税收要素假设的影响,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能力水平的可选空间较大;但对影响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能力水平选择的因素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当下不宜选择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高位收入能力水平。
从理论层面而言,税收的基本目标是筹集财政收入,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应该也是筹集财政收入。而且,房地产税的受益性、良好筹资禀赋和公共投资溢价回收等特性决定了房地产税有望成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主体税种。但从现实选择层面来看,根据2011—2017年《重庆统计年鉴》和上海财政财政局官方网站2010—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分析,2010—2016年重庆市、上海市房产税占全市税收收入比例的增长趋势都较为平缓。①2010年至2016年重庆市房产税占全市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6%、2.37%、2.83%、2.82%、3.15%、3.87%、3.95%;上海市房产税占全市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0%、2.32%、2.70%、2.45%、2.37%、2.55%、3.04%。与2010年相比,2011年以后的房产税收入占全市税收收入比重并没有显著提升。所以,沪渝两市试点政策并未选择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高收入能力,亦未将筹集财政收入作为主要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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