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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州赵某案”看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构建

2019-08-16杨梦迪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杨梦迪

【摘 要】公平与正义一直以来都是法律所崇尚的价值,也唯有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才能够维持长久。然而,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司法理念的不端正,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的落实并不如意。近期关于“福州赵某案”的社会讨论越来越多,究竟该男子的行为是不是成立正当防卫的讨论也更加激烈,而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不处罚的决定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对其行为的界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者在贯彻法律时,不仅仅要考虑法的硬性规定和要求,更要寻求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平衡,在符合法律要件的前提下考量法的价值与本质,从而更好地实现法的价值。

【关键词】公平与正义;案例评析;法律构建

一、案例评析

在“福州赵某案”中,警方一开始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赵宇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经过进一步侦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訴。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让我们看到执法机关对于法律中公平与正义的考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法理上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是“适应说”,即正当防卫的限度必须由不法侵害的方式、强度和后果决定;第二是“必需说”,只要是客观需要,防卫限度可以大于、小于或者相当于侵害强度;同时,该学说还要求在制止不法侵害时,防卫的方法、强度和损害结果要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最后是“折中说”,就是把“适应说”和“必需说”综合起来,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折中说”。

在该案件中,赵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就在于其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被施暴者摁住手指不得动弹想比,赵某反击从而造成施暴男子重伤的行为,无论从“适应说”还是从“必需说”而言,都超过了法律上所认可的相当的必要限度。所以赵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然而执法机关却并没有对其进行起诉,原因就在于,法律不仅仅是简单的规范,更是其背后所贯彻的理念和信仰。该案件自从媒体报道后便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甚至有企业家出钱支持赵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足以见其行为符合普通大众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判断。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其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正是贯彻了法律背后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如果依旧对赵某进行起诉,那么所导致的就是公民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质疑,见义勇为不再被提倡,“好人没有好报”,法律道德被践踏,由此带来的只会是法治的毁灭。

二、公平与正义的法理探讨

我国从孔子儒家思想开始,就始终把公平正义置于价值选择最显要的位置,而当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主张和秩序要求。那么究竟何为公平正义?公平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形式公平是指作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的公平,而实质公平是指在肯定双方当事人利益条件不对等的前提下所追求的结果上的公平。关于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所以正义最初源自人们对于稳定生活秩序的诉求,换言之,就是公正和道义,是人民心中所坚持的信仰和追求。公平正义作为衡量和评价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准则的综合性范畴,它通俗来说是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秩序合理,符合社会基本理念。

而法律的实质是一种社会规范的准则,其目的是规范个体的行为从而达到协调社会的目的。因而法律的本质在于人民对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无人遵守的法律规范便形同虚设。所以法律要想获得普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就必须满足和支持人民对于社会生活秩序合理的诉求,即要符合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因而法律的贯彻执行者在依据法律协调社会时,必须考量法的价值本质和人民群众的诉求,只有符合法律之要旨的裁量才更能发挥法律价值。

三、正义价值的贯彻策略

1.实质正义的法理思维构建

对于掌控国家审判权的司法裁判者而言,法律思维的构建尤其重要。而实质正义的法律思维构建是指司法裁判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关注案件事实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更应当结合人们的普遍道德认知,寻求其本质,实现实质公平。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守法和执法并非权利而是义务,也就是说,守法和执法只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实现的一种路径选择。因而,作为司法裁判者,公正裁判背后的法理价值也即维护人们对公平正义、追求至善信仰的追求。正如那个含泪杀死智障儿的八旬老妈,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正是“法外不外乎人情”的体现。同样在福州见义勇为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执法人员对于实质正义的贯彻。由一开始的被刑事拘留到2月22号恢复实质自由,足以看到公平和正义的伸张。

2.公正审判的行为模式

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说的那样:“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带来的不仅仅是几个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更有可能影响人们对司法的信任。而公正的审判需要两个助力:一即对于公正价值的贯彻;二即保证司法独立。在贯彻公正价值方面,需要司法裁判者以道德观念为基础,辅之以理性价值。在具体的判决中,真正做到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公正裁断,维护正义的价值追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在司法独立方面,保证裁判不受非司法机关的干预和社会舆论的干预。当下我国司法体制中实行员额制和法官终身责任制,正好能够激励裁判者免受外界因素干扰,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以及正义价值进行公正裁判,避免非法律规范因素的干扰。同时在社会舆论方面,也要避免舆论的过度干预。虽然社会舆论反应了人们对于司法的关注以及传达了人们的公正诉求,但是因为舆论具有导向性和不理性的特点,所以一味根据社会舆论来裁决,会导致裁判的不公正。所以要在借鉴舆论意见的基础进行公正裁决。

3.司法监督预防司法偏移

自古以来,权利的集中都存在背后的隐患,他给了专权者以实现自己贪婪目的的借口。所以要把权利放在阳光下晒晒,才能及时避免权利腐败。对于司法而言亦是如此,实时的司法监督不仅可以让公民看到法律的贯彻执行,也可以有效地预防司法的不公正。而司法监督最有效方式就是司法公开。通过公民主体对司法判决的监督,切实保证司法的公正运行,避免裁决受司法权以外的非规范裁判因素的干扰,使司法始终运行于阳光之下,避免司法腐败的滋生。

与此同时,司法监督还可以让法律接近人民,更具“人情味”。无论是之前的“于欢案”还是“宝马男反杀案”还是今日的“福州见义勇为事件”,都看到了人民大众对这些案件的密切关注。而公民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普通大众的伦理认知和道德标准,所以司法适当地听取民意,也可以促使他们思考法律的本旨,从而寻求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平衡,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

【参考文献】

【1】参见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案情通报,2019年2月21日.

【2】培根,《培根随笔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