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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立法初探

2019-08-16罗艺林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人工智能

罗艺林

【摘 要】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机器人技术的日益成熟,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能够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准,是新的机遇但也是新的挑战,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问题,急需立法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制,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机器人的立法规定和战略安排,作为启发来填补我们国家关于人工智能的立法空白,从人工智能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方面入手进行相应的立法规制,为世界的人工智能立法规制提供中国方案。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规制;责任主体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信息技术革新的又一重大突破,成为时代进步的标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某个特定领域,而是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产业带来深刻的、全方位的变革,人工智能的研发和更新呈滚动式发展,引起全世界人民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起初开发人工智能技术的目的是让机器人协助人类完成某项任务,但随着研发技术的逐渐成熟,人类对人工智能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器人的作用不仅发挥在计算机领域,还应用于生活和生产中,主要可以分为智能技术、数据分析、智能系统等实质要点。第一,智能技术首先体现的是人类与机器人无障碍互动沟通交流,这就要求机器人具备翻译灵活、语言运用、文字转换等功能。例如在2017年11月2日,在沙特的首都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倡议”大会(Future Investment Initiative 大会)上,首个被授予沙特公民身份的机器人索菲亚(Sophia)在大会上完成了非常出色的演讲,并与在场来宾有很好的互动和沟通,甚至巧妙的避開了记者向她提出的“机器人自我意识”这个敏感问题。第二,数据分析主要体现的是针对繁杂庞大的、模糊未知的数据库做研究分析,从而得出有益的信息作为主要参考来源,分析技术的基础在于数据库和统计学的有效运用,其中包括理论算法、可视化知识以及半结构语言等要素,这就能够用技术来支撑人工智能数据分析的功能应用。第三,智能系统具有高度智能化的自主性体系的特点,其中包含与人类类似的思考模式和能力选择,从而能够自我决定如何实施具体任务。智能系统能够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进行自我调节,重新制定或者规划完成任务。

人工智能的发展前后有60年的时间,而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崛起并日益成熟,在引发人们关注的同时,也激励着政府的监管和法律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想要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学会运用大数据。在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规划中,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人工智能被列入规划中,2017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了人工智能;同年7月,国务院发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了“人工智能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人工智能技术到2030年能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对于社会乃至整个世界,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给社会就业结构带来冲击、容易触碰法律和伦理道德、个人隐私容易被侵犯、国际关系更加不稳定等一系列问题,急需一套科学完备的规则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管控和防范。

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相当迅猛,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管控还处于空白阶段,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使得有关人工智能的立法还在探索阶段。对于已经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畛域,立法者可以考虑从这一方面着手,例如:无人机、自动化智能机器领域、人形类机器人领域、辅助型机器人领域等,优先启动起草审查立项等工作。拟定人工智能方面的法律规则,要求立法者要进行普遍问题结构性讨论和重大疑难问题专题研究,主要包括:研发原则、应用监管、风险防控、责任归则等方面。

一、联合国关于人工智能的有关规定

在201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联合国的人工智能政策》的报告,报告中集中研究了机器人的创制和应用问题,以及这些创制和应用给人工智能带来的进步从而引发的社会效应、伦理效益、法律效应等问题。报告倡导各个国家和地区应该加强在立法方面的管控,例如:数据公开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设定机器人和机器人创造者、销售者、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划分规则;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机器人进入日常生活的实际操作;研究类人化机器人时的知情同意权;机器人淘汰报废后的处理问题;机器人在各行各业广泛使用而衍生出的全新的保险机制。

生产创造一个机器人并非易事,需要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通力合作,但是一旦该机器人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甚至产生侵权事故,则应当由谁担起这份责任?阿萨罗(Asaro)提出的结论在联合国的报告中得到引用,即由于机器人本质上属于科技产品,因此机器人及其机器人的技术产生的侵权责任,主要由民法中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来进行调整。从该层面来说,很大程度上机器人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过失”“没有尽到合理义务”“缺失产品警告”等问题会导致机器人造成的侵权损害。阿萨罗指出,随着机器人技术日益成熟,机器人越来越智能化使得该归则轨制逐渐被废除和遗弃。但是,一个新的责任分担归则又应运而生,主要应用于平衡机器人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责任问题。但是高度智能化的机器人又如何能够独立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欧盟国家的有关立法建议

在2015年1月,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JURI)成立了一个专门研究与机器人发展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工作小组,在2016年5月,该法律事务委员会又发布了一项立法草案,是欧洲国家第一个讨论如何监管和控制机器人的意见的立法草案,其讨论的重心在于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以便更好的利用民用机器人。报告同样涉及了如何防范机器人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伦理问题、对人类的侵权问题。报告倡议创制出一套能够规制人类与机器人或人工智能之间的互动的规则原则,这可能会是第一个管理和控制机器人或人工智能的立法草案。草案请求欧盟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以此来规范民用机器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讨论机器人是否需要拥有“死亡按钮”、探究人类工作被机器人取代时应当采取的相关对策,等等。有的专家学者将此次立法视为人类面对机器人革命的一次社会震荡。《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在同年的10月份与世人见面。以此为前提,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在2017年2月16日投票通过了一项决议,其决议涵盖了立法建议,并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机器人或人工智能的立法提案的要求。不仅如此,该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包括了很多方面,例如:成立一个能够专门负责管理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的机构或部门;订立机器人或人工智能的行为规则;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的责任分担的规则;赋予高智能机器人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人工智能的保护;协调数据公开的隐私保护的;机器人工作安全性和标准化;对有特定功能的机器人或人工智能进行特殊管控和制定特定的规则;注重机器人或人工智能的社会反馈并改进;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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