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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公约的适用

2019-08-16高婷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高婷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今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经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适用的法律。而《公约》的主体适用问题,是运用公约解决争议的前提。《公约》的第一条规定了《公约》的主体适用范围,本文将通过对这一法条的解读对CISG公约的适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CISG公约;主体适用范围;营业地

一、引言

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国际贸易法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其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领域最为重要的一部公约。法律适用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解决具体问题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和司法活动。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根据适用范围来规范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公约》的主体适用范围解决的是谁将适用公约的问题,它是正确适用《公约》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公约》第一条进行解读来理解和研究公约的主体适用范围。

二、《公约》的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约适用的基本条件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该不同的国家均是公约的缔约国。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一)直接适用《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a项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a)项规定,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

《公约》采纳了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缔约国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公约以外的法律处理公约调整的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有关的纠纷。也说明,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的,即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而选择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但是,如果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当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一旦发生纠纷,则《公约》理所当然地得以适用。

从国际商法发展的趋势来看,“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和非国内化趋势日益显著”国际商法“内在地要求通过全球化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普遍的适用性,通过非国内化而成为一套不同于国内民商法的独立规则体系”i。公约是目前最主要的国际商事统一法律规则之一,承认当事人的此种选择,是顺应了国际商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助于国际商法的统一适用,也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地发展。

(二)间接适用《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b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即使一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并非都位于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那么,作为法院所在地国的缔约国也有义务适用《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九十五条规定“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b项的约束”。因此,是否保留该条款成为了第一条第(1)款第b项适用中的最大争议。学者们历来有有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当法院地位于《公约》第九十五条保留国境内,而国际私法规则又指向了该法院地国的法律时,《公约》肯定不适用。”另有学者认为“只要国际私法规则指向一缔约国的法律,无论该缔约国是否保留,《公约》都将适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非缔约国境内,另一方位于保留国境内,无论法院地在何处,《公约》都不适用。”同时另有学者以法院地为标准,认为“当法院地位于保留国境内时,只要国际私法规范指向某一缔约国,无论该缔约国是否作出保留,均不适用《公约》”。法院地标准的另一面是,当法院地位于非保留国境内,而国际私法规范指向了保留国法律。有学者认为此时《公约》不适用。以上学者的种种观点都没有从第一条第(1)款第(b)项的性质与第九十五条的真实含义出发讨论两者的关系,以致标准复杂难以适从。出于种种考虑,中国、美国、新加坡等相当多的缔约国对第一条第(1)款第(b)项规定均做了保留。

三、公约主体适用范围的评价

首先,《公约》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解决争议的有效依据,对契约自由、善意履约和政策法规机制透明等基本的贸易原则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其次,《公约》的适用与解释为建立有序的贸易秩序提供了法律制度透明、遵守税收与行政规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正当程序和公正、透明与高效的裁决机制等基本的法治要素。最后,《公约》对中国的商事仲裁实践和法治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影响着全球大多数国家。

尽管有着崇高的统一目标和广泛的影响力,但《公约》主体适用范围规定仍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一,《公约》的条款并非完美无缺,条款中存在着不少漏洞和冲突。比如《公约》没有对“营业地”及“最密切联系地”下定义,第一条第(1)款第(b)项与第九十五条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留给《公约》适用者以较大的障碍。第二,《公约》主体适用范围规定缺乏统一的解释和适用。尽管《公约》第七条规定公约的解释应当最大程度实现公约的伟大目标,并且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但《公约》的运用和解释最终由各国法院和仲裁庭完成,各方学者的观点更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运用和解释《公约》时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偏差,造成国际范围内的非统一适用。第三,没有充分考虑电子商务中下的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情况。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而且对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提出了挑战。公约制订者囿于时代局限性,不可能完全预计到当今变化。比如“营业地标准”在电子商务下的认定就明显不足。综上所述,为了继续保持《公约》的影响力和生命力,依据时代所需做出适当变通也是必然之举。

四、结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促进国际货物销售法律规范和谐、统一,提高商事纠纷解决的可预见性,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显著成就,也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也得到广泛适用。但是随着国际商事贸易的不断发展,《公约》显现出严重的缺陷并面临严峻挑战。我们希望通过具体分析《公约》条文,结合《公约》在适用过程中的现实需要探讨原因,提出对策。从而使《公约》能够适用国际贸易新形势的需要,实现协调统一国际贸易法的宏伟目标。

注释:

i 左海聪世纪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载曾令良主编《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参考文献】

[1]李巍.聯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赵承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M].北京:对外经济出版社,2001.

[3]李健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商场现代化(上旬刊、总第460期,2006(03).

[4]肖永平.论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的适用[R].2003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