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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研究

2019-08-16周婷婷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筹划

周婷婷

【摘 要】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特定销售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白酒企业重要的税费之一,根据目前的消费税税收政策,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占税收支出总额的50%左右,税负压力大。所以对于白酒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开展消费税税收筹划,适当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主要结合消费税相关税收政策,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个方面,研究白酒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式。

【关键词】税收筹划;消费税;白酒企业

一、税收筹划及消费税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纳和递延缴纳税款,并降低税收风险,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二)消费税

1.消费税含义、作用及特点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特定销售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白酒行业概述及其消费税筹划必要性

(一)行业概述

白酒行业在我国历史悠久,早在西汉始元六年(西元前81年)就开始征酒税,从古至今都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截至2018年,我国白酒行业的市场规模超过6000亿人民币,生产企业约有2万多家,而上规模的企业却仅有1500余家。在行业发展上,白酒企业多被国家采取限制发展政策,从其较高的税负就能看出。

(二)筹划必要性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符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其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消费税占税收支出总额的50%左右,税负压力大,很有必要通过税收筹划来适当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且根据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是价内税的特点,也为筹划提供了空间。(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20%+销售数量*0.5)

三、具体筹划方案及其筹划依据

(一)纳税人的筹划

1.筹划要点

通过合并使原来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减少或递延纳税。

2.相关政策及具体筹划

财税[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酒精消费税在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

该政策说明目前白酒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的白酒进行连续生产白酒时,已缴纳的消费税不能抵扣,那么就会承担外购或委托加工部分的消费税。针对这一点,如果某白酒企业存在该种情况,在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外购或委托加工方,这样原来的销售环节就转变为企业内部的连续生产环节,消费税只在最终销售环节才缴纳,直接省去上游环节的消费税税负。

3.筹划效果

假设甲白酒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生产白酒10吨,用于继续生产白酒,乙代收代缴税款10万元,甲企业最后以60万元10吨全部出售。

(1)未合并委托加工方需要缴纳的消费税:

10+10*1 000 000/500*0.5/10 000=24(万元)

(2)合并委托加工方后需要缴纳的消费税:

60*20%+10*1 000 000/500*0.5/10 000=13(万元)

(3)税负差异:

24-13=11(万元)

可以看出合并后税负大额下降,委托加工白酒用于连续部分就是其节约的部分,对于大型上市白酒企业,都有完整的生产线,所以一些中小白酒企业可以运用这一筹划方法,通过合并使原来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原材料转让环节,降低税负,带来共贏。(外购情况也同理)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1.筹划要点

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门,将计税环节向前推移,把一部价值剔除在计税依据之外。

2.相关政策及具体筹划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对于白酒企业来说,除了白酒本身的品质外,其特殊的液体形态以及消费者的需求,包装物也很重要,也是白酒价值的一部分,根据上述法规,白酒包装物的押金是要计入销售额征税的。

由于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白酒的消费税只需要在最终生产出厂环节缴纳,所以可以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将部分价值剔除在计税依据之外,降低计税基础。将生产与销售拆分后,以下两个方面都能降低计税基础:第一,生产公司销售白酒给销售公司时,以尽量低但不低于销售公司对外售价的70%为销售价格;第二,先销售后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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