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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中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及监管探讨

2019-08-16史亚萍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监管金融

史亚萍

【摘 要】金融领域与互联网的线上线下不断融合,催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互联网保险也顺势发展,态势迅猛。随着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介入及传统保险机构的互联网运营,保险产品更加多样化、灵活化。同时,由于网络信息的不对称和信用系统的不完善等因素,导致非法或违规的保险业务及骗保套保事件频出,需要对此加强监管,弥补该领域的政策模糊或空白,保障消费者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金融;互联网保险;监管

一、引言

2018年10月,信美人寿联合蚂蚁保险在支付宝推出了一款创新型保险——相互保,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和参与,随后不到一个月内,横空出世的相互保便吸引了上千万会员的参与。但11月底,相互保因信美人寿涉嫌误导宣传和违规操作等问题突然被叫停,支付宝也发布声明,将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两者虽一字之差,却将原来的保险产品直接调整成网络互助计划,得以保证该产品继续销售。最终,信美人寿于2019年4月受到银保监会处罚,轰动一时的相互保事件落下帷幕。故互联网保险潜力无限,但也面临着各种风险,需要监管政策的完善和支持,以此保证其长远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根据银保监会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底全国从事互联网保险的财险公司有 74 家,人寿险公司有 78 家,合计 152 家,占传统保险机构总数的60%以上。2018 年,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费为 1905 亿元,其中,保险公司自营占 30%,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经营的占70%,保险业已基本步入互联网阶段。相对传统保险机构,以相互保为代表的互联网保险机构有着特色优势。

(一)服务便捷化

随着我国网购业务的不断发展,各大平台纷纷开始进军保险行业,如支付宝的蚂蚁保险、微信的微保、京东金融的京东保险等。互相保在上线之初之所以吸引了上千万人加入,不仅得益于它的新型运营模式,也因为其投保、退保方便,准入门槛和管理费用低、管理透明度高等优势。因此,互联网保险不仅可以满足不同地域、不同人群的需求,还能节约中间费用,提高了保险效率。

(二)产品多样化

在传统保险中,由于受到专业限制,每家保险机构往往会专注于某一种或某几种特定的險种,导致客户的选择受限。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大型保险机构不断整合资源,尤其支付宝、微信、京东等商业巨头,通过平台合作,利用其聚集的大量客户和机构资源,不断拓展保险种类和产品,形成了涵盖车险、健康、意外、人寿、出行、财产等各领域,针对少儿、成人、老年等各类人群的细分产品。此外,依托网商和互联网金融发展,先后推出网银账号安全险、运费退货险及网络小额信用贷款中的保证保险等特色险种,不断丰富保险产品内容。

(三)经营灵活化

互联网在保险产品的经营管理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一方面,在投保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客户需求对保单进行变更、批改、失效等进行处理时,利用网络可以进行高效作业或视频洽谈,灵活处理,大大节约了客户与机构双方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以相互保为例,相比传统保险,相互保不需要提前支付保费,而采用事后分摊制,只有当成员患病需要领取保障金时才参与费用分摊,还可随时自愿退保,体现出保费和保险的灵活性。

三、互联网保险潜在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促进了保险行业的提质增效,也对传统保险公司形成了冲击,因此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类乱象,存在一些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违规风险

互联网保险在创新的过程中,新型产品的出现,触动了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的根本利益,且因过度创新带来的监管空缺,往往给保险业带来新的政策和法律风险,支付宝平台的“相互保”到“相互宝”的转型升级,信美人寿最终因虚假宣传和产品违规受到银保监会的处罚,便是其中的典型。除过度创新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由于资质和技术等原因,在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条件和要求下,也在开展保险及相关金融活动,造成销售误导、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等问题,存在较大法律和监管风险。

(二)投机风险

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很多平台都在寻求保险新产品和新模式的突破,一批不同于传统的非标准化保险应运而生。这些非标准化的保险往往因上市时间短,缺乏市场调研和运营经验,导致保险机制不合理,容易产生投机和运营风险。例如相互保虽然是以相互保险为前提,但整个保险机制并没有对同质性风险进行细分和准确度量,因而会导致患病几率更大的个体更愿意投保,而小风险个体不断退出,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另外,受近几年政策引导,不少资本纷纷布局互联网保险,也导致隐瞒关联关系、代持股权等投机乱象频发。

(三)信用风险

对投保人而言,互联网保险只通过网络进行,虚拟性较高,加上网络数据不全、质量不高,监管部门对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明晰,因此导致信息不对称愈加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互联网带来的大量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对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造成威胁。从保险机构角度出发,由于我国征信机制还不完善,通过网络设置的投保和理赔端口, 必须配合先进的技术和实际的人工核查, 否则无法起到防范信用风险的作用,进而可能诱发大量的骗保行为。

四、互联网保险监管对策

随着科技的进步,保险创新势在必行,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需加快提出并施行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保险乃至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首先,完善基础性法规,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国家要从金融领域最基本的底线上建立和完善基础性法律法规建设。不仅对所有的保险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不符合资质的机构进场;还要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互联网平台实现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投保人的必要信息、平台的基本信息、运营状况和偿还能力等信息。

其次,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虽然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信息壁垒,提高了信息流通效率,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处于劣势,且我国投保人普遍缺乏理性,跟风现象严重。因此,可以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专门立法,从法律层面保护保险客户。

最后,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尽管我国已存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发布了相关的行业规定,银保监会也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但总体收效不大。故需要建立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融合的机制,完善征信系统,优化信用环境,增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业内的约束能力,强化行业组织的执行力。

五、小结

互联网保险大量涌现,对我国传统保险行业产生巨大影响,逐渐影响着商业保险的运营和管理模式,促进了保险的创新发展。但过快的发展加之监管缺失导致互联网保险乱象丛生,对保险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监管等手段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占军.“相互保”靠谱吗?[J].金融博览(财富),2018(11):61-63.

[2]马昊腾.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分析[J].现代营销(信息版),2019(07):58.

[3]王钰滢.互联网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黑龙江金融,2019(05):30-31.

[4]李计,罗荣华.金融科技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J].企业经济,2019(04):61-66.

[5]陈烁琦.从相互“保”到相互“宝”看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及监管[J].商讯,2019(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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