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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省酒行业消费税税收征管现状研究

2019-08-16田效先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酒类消费税税负

田效先

【摘 要】作者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数据、实地调研L省酒类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形式,对酒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并深入探究解决办法,提出管理措施。

【关键词】酒;消费税;税收征管

长期以来,由于酒类生产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消费税税收征管难度始终较大。作者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数据、实地调研L省酒类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形式,对酒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并深入探究解决办法,提出管理措施。

一、酒类生产企业的经营现状及成因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了解L省酒行业近几年经营状况的发展变化,作者查阅了2012年-2017年L省酒类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分析。

2012年-2017年L省白酒、啤酒年生产数量统计表

单位:亿升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8》)

2012年-2017年L省白酒、啤酒年生产数量趋势图

单位:亿升

一是酒类企业生产规模不断萎缩。通过趋势图可以明显看到,从2012年到2017年,L省白酒企业的生产数量持续下滑,2017年全年的生产数量仅为2012年的3.7%,生产几乎陷入停滞。啤酒生产数量从2014年起开始持续下滑,2017年全年生产数量较2014年下降19.1%,生产规模大幅萎缩。

二是酒类企业盈利能力降低。以2018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为例,白酒生产企业12家,盈利的2家,盈利面16.7%;啤酒生产企业11家,盈利的9家,盈利面81.8%;葡萄酒生产企业3家,盈利的1家,盈利面33.3%;其他酒生产企业1家,不盈利。从数据上看,除啤酒生产企业大部分实现盈利,白酒、葡萄酒、其他酒的大部分生产企业均处于亏损状态。

根据上述数据分析,能明显看出L省酒行业生产规模逐渐萎缩,盈利能力持续降低,市场份额越来越小,税收贡献度越来越低。通过对L省部分酒类纳税人进行走访调研,造成酒行业发展现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国家制度、法律原因导致消费市场萎缩。2012年之前,由于经济发展和消费增长,整个酒类行业经过长达十年的发展和扩张,产能和生产规模保持高速增长。从2012年中央实行八项规定以来,由于严格限制公务消费,酒类行业的高速发展态势发生骤然转折,整个行业迅速萧条,进入去库存、去产能阶段。同时,由于《刑法》“醉驾入刑”的具体规定,客观上也导致酒类消费市场的进一步萎缩。

2.生产成本提高导致中小酒厂盈利能力下降。由于原材料、人工费等一系列生产成本的提高,使企业盈利能力出现下滑。通过到企业调研了解到,由于现行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企业不得不将燃煤锅炉淘汰,升级成天然气锅炉,而天然气价格远远高于煤炭价格,仅能源消耗这一项,就导致每吨生产成本增加2000余元,大大降低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的盈利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下滑,企业不得不缩减人员,降低各项费用支出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3.审批权限下放导致小作坊数量剧增,对中小酒厂造成冲击。虽然国家严格限制大中型酒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审批权限,但是伴随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放管服”政策的出台,对白酒生产个体工商户的审批权限却逐步放开,导致白酒生产小作坊数量迅速增加。这些小作坊的从业人员基本以家庭成员为主,产品产销也多以散装酒零售为主,使本就有限的消费市场更加拥挤,大量蚕食中小酒企的市场份额,使中小酒企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

4.国家现行消费税政策限制了中小白酒生产企业发展。国家对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从量复合征收,从价消费税税负相对公平,从量消费税不分产品价格高低实行同一税率,客观上造成税负不公平。对于茅台、五粮液等大型酒企,其产品定位高端,售价高昂,从量消费税对其影响微乎其微。而L省酒类生产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产品主要面向大众消费,售价较低,利润不高,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负已经很高,再加征从量税,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税负,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二、酒类消费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酒类消费税税目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及完善

随着生产工艺的不断进步,酒类产品的发展逐渐趋于多样化,尤其对于其他酒,虽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进行了具体解释,但在实际征管中,相关解释已经不能涵盖现在市场上其他酒的全部产品。由于粮食白酒、其他白酒适用不同税率,白酒税负明显偏高,部分以酒精为原料采用液态法生产白酒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均称是其他酒,按10%缴纳消费税。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其他酒产品的征收范围与品种。

(二)税率设计有待进一步优化

1.奢侈性酒类产品没有得到有效调控。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等酒类产品依据市场定位不同,分别占据着高、中、低端市场份额,高端的白酒、葡萄酒、黃酒等产品售价不菲,一些名牌酒、名庄酒甚至已经进入了奢侈名品行列,但在消费税税率设计上,这些奢侈酒类产品的消费税税负很低,与酒类消费税抑制奢侈消费的调控目标相悖。高价酒主要消费群体是高收入人群,低价酒主要消费群体是低收入人群,如果不按照价格对奢侈酒类产品进行有效调节,那么在收入分配上实际上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

2.从量税对低价酒市场影响较大。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粮食白酒增加0.5元/斤的定额消费税。这一规定,对于高价白酒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低价白酒的影响极大。例如,单价5元的白酒产品税负一下就增加了50%,这也就导致一些大型企业放弃低档白酒生产,专注高档白酒生产;但中小酒类企业主要生产中低档白酒,由于税负增加,经营困难,举步维艰;再加上一些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的小作坊与中小酒类企业争夺低端市场,造成了无序竞争,导致出现了低价优质酒减少、高价酒开发过度的两极分化现象。

(三)不允许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政策违背税负公平原则

2001年以前,生产企业外购酒基的已纳税款或委托加工中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是允许抵扣的,避免了生产链条中的重复征税,也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公布后,不再允许抵扣已税消费品税款,对于依靠外购酒基生产白酒或委托加工生产的企业而言造成了重复征税,有悖于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企业发展。

三、酒类消费税税制改革措施及建议

消费税是税务部门管理的重要税种之一,不能因其户数少、税源小而放松管理,要从依法治税高度,提高对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像抓增值税管理一样抓好消费税的管理,确保消费税应收尽收。

(一)制定更加完善的酒类消费税税目,明确征税范围

建议制定更加科学规范的酒类消费税征收范围标准,对酒行业新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粮食白酒与其他白酒的区别,尤其要将近年来出现的新型酒产品、酒饮料等纳入征税范围,防止生产企业打擦边球,规范行业行为,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具体可以考虑参照我国的烟草局专卖制度和其他国家酒类产品专卖制度的成熟经验,研究加强对酒类产品的专业化管理。

(二)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充分发挥酒类消费税的税收调节作用

1.建议提高高档酒类产品的比例税率

在设计税率时要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在依据价格水平和环境效应设计税率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反应,既不能过度抑制消费,造成生产萎缩和消费市场低迷,又不能过度刺激消费,造成浪费和损害健康。要适当对高档酒类产品提高税率,既能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和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防止过度奢侈消费,又可以适当增加消费税收入。例如:对价格在200元(含)以下面向大众消费群体的酒类产品,可以将税率维持在20%;对价格在200元至500元(含)的中高档酒类产品,加征10%消费税,即实行30%的税率;对价格在500元以上的高档酒类产品,加征30%消费税,即实行50%的税率。

2.建议取消或调整白酒的从量税

对此,有两种改革思路:一是直接取消从量税,单纯依靠不同档次的从价税率调节消费行为,增加消费税收入;二是将从量税改为边际调节的从量税,设置一个起征点,针对高价白酒进行税收调节。例如:对每斤价格高于200元的所有高价酒产品加征一道从量税,从量税税率可适当提高,对每斤价格低于200元(含)的酒类产品免征从量税。这样调整将原有的逆向调节转换成对奢侈性酒类产品的正向调节,消除了高、中、低档酒类产品的税负不公平,改善了中小酒类企业的生存环境,增强了在低端市场与白酒生产小作坊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群众喝到物美价廉的优质白酒,促进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建议调整啤酒的定额消费税税率。2008年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訂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啤酒每吨售价在3000元(含)以下的,消费税税率为220元/吨,售价在3000元以上的,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但从2009年至今,由于原材料、人工费、管理费用等一系列生产成本的增加,啤酒的售价也不断提高,原税率档次不适应现在的啤酒市场价格,会导致原来的中低档啤酒售价跨入高档税率区间。由于消费市场大多数啤酒均为中低档产品,售价普遍较低,同质同类产品较多,市场竞争激烈,为减轻企业负担并体现税收的合理性,建议提高分档计税的界限标准和定额税率,达到低价啤酒少缴税和高价啤酒多缴税的目的,既能促进啤酒行业的健康发展,又能更好地平衡税负,实现定额税率的税收效应。

(三)建议对葡萄酒生产企业参照白酒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政策

葡萄酒属于酒税目中的“其他酒”,近年来在我国酒类消费市场占据重要市场份额。葡萄酒售价普遍较高,生产经营利润空间大,发展前景好,消费人群也多以白领等高收入群体为主。因此,为了加强葡萄酒行业消费税管理,建议完善葡萄酒消费税政策。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并于2015年对《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但从内容看也仅是对相应的纳税表单及申报退税规定进行了调整,自始至终未对葡萄酒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这就从客观上使葡萄酒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单位或关联交易进行避税,造成消费税税款流失。因此,对葡萄酒实行类似白酒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政策既可以防止企业避税,又可以增加消费税收入。

(四)建议恢复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规定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消费税抵扣政策作出重要调整,原先对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酒基勾兑的白酒准予抵扣外购酒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政策调整后不再允许抵扣。这一政策的出台打击了采用外购酒基生产勾兑酒、伪劣酒的企业,起到了鼓励自酿白酒、高档白酒生产的作用。但这一政策造成了重复纳税,有悖于公平税赋原则;同时,也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违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制约了企业集团化发展。客观上增加了大中型正规企业的负担,却没有对小酒厂、小作坊起到相应的抑制作用,不利于酒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恢复酿酒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这样既有利于大中企业的减税增效、发展壮大,也有利于中小企业走向正规、提高品质,对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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