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金融审计主体

2019-08-13郑石桥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19年1期

郑石桥

[摘要]基于經典审计理论,提出金融审计主体的理论框架。审计主体选择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权利,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审计主体不同。在股东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通常会自行建立审计机构,政府作为大股东时,会选择政府审计机关作为金融机构的审计主体;在金融机构总部与内部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机构总部通常会自行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会通过政府审计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计。在这三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审计业务外包的方式引入民间审计组织,相应地民间审计组织应该使用与该审计主体相同的准则。

[关键词]金融经管责任;金融审计主体;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民间审计组织

[中图分类号]F23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01-0086-5

一、引言

审计主体主要关注谁来审计,金融审计主体也不例外,关注的是谁来实施金融审计。在审计实践中,国有金融机构审计覆盖率很低,表明政府金融审计资源不够;政府金融审计业务基本不外包,这表明政府审计机关未充分利用民间审计资源;同时,不同层级的政府审计机关对金融审计的供求也存在显著差异,表明政府审计机关内部的金融审计资源整合不够。导致这些问题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金融审计主体认知的偏颇。因此,从理论上厘清金融审计主体,是建构有效金融审计制度的前提之一。……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