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威胁致被害人自陷危险而死亡如何定性
2019-08-13徐贝张雷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6期
关键词:情境
徐贝 张雷
[案情]何某(男,20岁)与张某(女,16岁)于网络相识,旋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的一天,何某因生活琐事与张某产生口角,张某向何某提出分手。何某遂对张某言语辱骂,继而持匕首以伤害相威胁,强行将张某带至江边岸堤上。何某继续对张某进行谩骂,又持匕首劈砍、捅刺岸堤上的树木,并叫嚣要让张某毁容。当何某一边叫嚣,一边持匕首向张某逼近时,张某因心中惊恐随即跨过护栏跳进江中,溺水身亡。案发后,何某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何某辩解,其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张某溺水身亡是个意外。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何某的行为是否与张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何某自身的跳江行为是否能够成为阻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何某的主观罪过系故意还是过失。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跳江行为不会阻断本案的因果关系,何某的主观罪过为伤害的故意,何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跳江行为能够阻断本案的因果关系,何某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跳江行为不会阻断本案的因果关系,但何某的主观罪过为过失,何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何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罪过为过失,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跳江行为是由何某持刀相威胁的行为所引起
本案中,张某自身的跳江行为无疑对其溺水身亡的结果具有直接引发作用,但张某之所以选择跳江,是在何某持刀以毁容相威胁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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