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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置于身边财物如何定性

2019-08-13张芳王烨清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6期

张芳 王烨清

[案情]2018年6月16日早上,王某在公园花坛附近与朋友打完电话后,在花坛边睡着。出租车司机赵某经过花坛附近时,看到熟睡的王某,遂起贪念,将王某放置在右手边10厘米处的苹果手机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821元。

对于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扒窃型盗窃;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涉案物品未与被害人有直接接触,故不成立扒窃,属普通盗窃;第三种意见认为因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是松散的,故不构成扒窃,构成普通盗窃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赵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性,不符合“扒窃”型盗窃罪立法本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指出,“扒窃”入刑的原因在于“扒窃行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从上述立法本意来看,“扒窃”入刑的原因在于“扒窃”相较普通盗窃,除了侵犯公民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外,还具有侵犯公民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一危害性。本案中,涉案手机虽被放置在被害人手边10厘米的位置,距离被害人较近,但当时被害人王某处于熟睡状态,其对外界的感知能力较弱,手机已实际脱离了被害人王某的直接占有和控制,赵某的行为不易被发现,在这样的情况下,赵某的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王某的人身安全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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