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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解被羁押人员出所获取口供的证据能力

2019-08-13李桂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6期

李桂明

摘 要: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形式多样化,且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在公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就提解被羁押人员出所后获取的口供,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比较确实的证据,侦查人员不能说明合法性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排除;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相关线索,没有其他确实证据佐证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并要求侦查机关就取证合法性进行说明后,仍然对证据是否合法存有疑问的,不能直接决定是否予以排除。此时,应当由检察机关主持听证,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参与,通过质证与辩论方式,判断和决定是否排除合法性存疑的证据。

关键词:刑讯逼供 口供 非法方法 非法证据排除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受理一起该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罪案件。该案于2014年10月 18日立案,由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逃,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7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被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朱某某被批准逮捕。2017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一、本案问题分歧

经审查,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犯罪事实的认定,是依据同案的其他四名在案犯罪嫌疑人当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指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朱某某与另一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两人在另一山洼地一起种植了罂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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