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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研究

2019-08-13李雅静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报告主体儿童

李雅静 王 健

(长江大学法学院,荆州434020;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1)

引言

性侵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常见犯罪类型,这种犯罪行为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由于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所得到的社会资源与利益受制于家庭和社会,儿童的性权利作为其权益的重要部分,具有敏感性和脆弱性,更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近年来,儿童性侵事件的曝光率不断增加,引起了国家、社会及相关学界越来越多的重视。然而防治儿童性侵害事件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我国仍处在事后补救的被动式治理阶段①2017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在“儿童与法律”中有如下总结:国家在民法总则中就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制订了《反家庭暴力法》,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儿童受虐案件特定情况变公诉案件处理等纳入刑法修正案。此外,2018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已获批准,最高检将增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设机构,即第九检察厅,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又一重要举措。然而,这些都是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事后补救与被动式治理方式。,导致我国儿童权益饱受侵害。当前最重要的应是,国家和社会如何有效的在事前和事中来防治儿童性侵事件,即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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