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Delphi法的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质量控制指标体系研究Δ
2019-08-13席加喜陈英陈晓宇张华君叶冬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药学部南宁5002广西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南宁500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南宁5002
席加喜,陈英,陈晓宇,张华君,叶冬梅,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药学部,南宁5002;2.广西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南宁 500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南宁 5002)
1987年,“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概念首次被提出[1],之后由美国卫生系统药师协会明确[2],1998年由明尼苏达大学药学院的数位教授共同组成的Peters Institute对药学服务进行了最新定义:药学服务是一种执业行为,其执业人员承诺负起责任来满足患者对药物的需求,并对此承诺负成败责任[3]。
2011年3月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实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该规定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药事管理及药学服务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使每一位药师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理念,实现医院药学工作由传统的“药品保障供应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主动服务模式的转变[4]。药学服务是一种全新模式的药学实践模式,是指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医师、护士和患者提供个体化的合理用药指导,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药物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2,5-6]。随着时代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提供药学服务不仅是药师的职责,也是新形势下药师核心价值的体现,这已得到了全世界药学界的认可[7]。
我国医院药学服务还处于传统药学服务向临床药学服务过渡的时期。目前,国内药学服务的研究大多针对的是药学服务模式探讨,而参照的标准大多数是联合委员会国际部(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标准或国际联合委员会标准、英国相关经验等国外药学服务模式[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