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破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咋处置?
2019-08-13
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8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后,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
7月12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9〕25号),明确此类情形下,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清算方式及划转去向。
根据通知,为建立健全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怎样计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
根据《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
计算公式为:
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如何处理?
对此,《暂行办法》明确了2类划转去向。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导致解散、破产的如何处理?
同时,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转产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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